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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石某明、劉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2.鐘某均販賣、運輸毒品案
3.陳某鵝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4.袁某販賣、制造毒品、洗錢案
5.盧某平等人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污染環境案
典型事例
1.國家郵政局、最高檢等17部門開展平安寄遞專項行動
2.四川、重慶檢察機關建立川渝檢察禁毒協作機制
3.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推動毒品原植物禁種鏟除工作
4.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以“數字畫像”開展毒品犯罪法律監督
5.江蘇省常州市檢察機關推動共建禁毒公益宣傳驛站
典型案例一
石某明、劉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運輸毒品 零口供 調查核實 刑事抗訴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明,男,1983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某,男,1995年出生,無業。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劉某、石某明受石某強(已判刑)指使,攜帶石某強所給的六小包共計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準備前往江蘇蘇州與趙某(已判刑)交易。兩人在湖南邵東某超市購買兩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后,共同搭乘網約車前往當地高鐵站。途中,劉某、石某明在網約車后座將兩袋香果奶脆糖內的奶糖倒出,將攜帶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購買的冰糖分別裝入兩個香果奶脆糖包裝袋內,并用打火機重新燙封。到達高鐵站后,石某明隨身攜帶用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裝的冰糖先行通過安檢口進入候車室,兩分鐘后劉某隨身攜帶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裝的甲基苯丙胺進入候車室。幾分鐘后,公安人員在候車室抓獲劉某,并查獲其隨身攜帶的上述毒品。后劉某主動交代同行人員石某明,民警根據劉某指認在候車室內將石某明抓獲。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19年5月20日,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石某明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8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決石某明無罪。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提請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支持抗訴。同年12月19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州鐵路運輸分院審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提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2020年9月23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1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2021年8月31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再審。長沙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判決,認定石某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劉某構成立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3月2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加強調查核實,圍繞爭議焦點補強證據。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人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觀故意認定問題,原審法院認為劉某和石某明兩人供述形成“一對一”證據格局,不足以排除石某明未參與運輸毒品的合理懷疑。審判監督抗訴階段,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實石某明參與運輸毒品,但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認罪,證明石某明在犯罪中具體地位作用的證據尚不充分,另外除運輸毒品外,石某明還有販賣毒品的重大嫌疑,遂要求三級檢察機關加強上下聯動、密切配合,圍繞案件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案件證據調查、復核、補證工作,完善證據體系。
(二)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精準履行審判監督職能。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積極引導偵查,并主動調查核實相關證據。通過對證據全面梳理,查明石某明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通過對系列相關案件進行串并分析,發現上家陳某求相關身份信息,并積極協調公安機關將其抓捕;通過與系列案件辦案人員交流,發現下家趙某已被抓獲的重要線索,遂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跟進訊問。最終形成毒品犯罪同案犯劉某、上家陳某求、下家趙某共同指認毒品犯罪的完整證據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對石某明的犯罪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確有錯誤;對劉某立功、從犯情節未予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重,遂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加強協作配合,助力追訴上下家漏犯。針對原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情況,廣東省三級檢察機關上下聯動,接續抗訴,形成懲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積極協調指揮,協調公安機關抓捕陳某求,廣州鐵路運輸分院、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實時介入涉案人員陳某求、趙某的審訊工作。針對本案多起販毒事實涉及多個省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加強與異地檢察機關協作配合,促使相關涉案人員均被成功追訴。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陳某求死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石某強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抗訴案件,要堅持全案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一、二審裁判錯誤存在的問題,梳理爭議焦點,積極履行調查核實和引導偵查職能,全面細致補充證據,有針對性地做好案件證據調查、復核、補證工作。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上級檢察機關加強協調、指導,通過接續抗訴等形式,切實監督糾正錯誤裁判,實現司法辦案不枉不縱的效果,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針對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檢察機關要綜合運用在案證據,根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時具體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過程及其他不合理辯解、不合常識常情常理之處,來認定其是否主觀明知。同時要加強串并案分析,提升發現線索能力,尤其要重視毒品犯罪上下家證據的挖掘,實現對毒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典型案例二
鐘某均販賣、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毒品 追訴漏犯 自行偵查 刑事審判監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鐘某均,男,1974年出生,無業。2008年至2019年間,三次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鐘某均與李某(另案處理)等人共謀,由鐘某均通過郵寄方式將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從四川省長寧縣等地郵寄至浙江省嘉興市,李某等人在嘉興負責接收。鐘某均再與嘉興等地的購毒人員聯系,將毒品進行販賣。鐘某均通過上述方式向金某、錢某鳳、劉某等6人販賣甲基苯丙胺60余次,共計683.02克,收取毒資28萬余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鐘某均再次將毒品甲基苯丙胺99.86克郵寄至浙江省桐鄉市某地,李某收取該快遞包裹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訴訟及履職過程】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李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案時,審查發現李某的毒品上家鐘某均涉案,后查證了鐘某均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2021年6月16日,公安機關以鐘某均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審查起訴。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將案件移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2月7日,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鐘某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5月19日,補充起訴鐘某均販賣甲基苯丙胺53克的犯罪事實。9月14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鐘某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鐘某均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精準發現漏犯線索,自行偵查追訴漏犯。2019年7月29日,公安機關以李某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李某毒品犯罪上家鐘某均涉嫌多次販賣毒品,檢察機關先行對李某等人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同步開展自行偵查,收集鐘某均販賣毒品的犯罪證據。通過對鐘某均下家的相關電子數據勘驗分析,挖出鐘某均毒品犯罪詳細組織架構,固定鐘某均與下家毒品交易的證據。同時結合證人證言,查明鐘某均與李某合謀共同出資購買毒品,并采用快遞郵寄、異地指揮等方式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鐘某均系遺漏的重大同案犯,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將鐘某均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二)跟進督促開展跨省審判監督。經與公安機關溝通獲悉,南湖區公安分局曾將鐘某均涉嫌販賣毒品的線索發送至四川公安機關,請求協助抓捕鐘某均。后在共同抓捕過程中,鐘某均逃跑,民警在其住處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2019年6月,鐘某均被四川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法院認定鐘某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鐘某均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鐘某均提出上訴。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嘉興市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鐘某均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間一直從事販毒活動,2019年4月公安機關從其住處查獲的53克甲基苯丙胺應當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鐘某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四川省長寧縣法院及宜賓市中級法院對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進行認定,裁判確有錯誤,應予糾正。嘉興市檢察機關及時將情況報告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后層報至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廳協調下,四川檢察機關向當地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當地法院對鐘某均非法持有毒品案發回重新審理,后將案件退回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長寧縣人民檢察院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浙江嘉興檢察機關,嘉興檢察機關對該筆犯罪事實補充起訴,與被告人鐘某均其他毒品犯罪事實一并處理,最終鐘某均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典型意義】
當前犯罪分子采取異地遙控指揮、寄遞販運等方式販賣毒品增多,客觀上增加了一定的查處難度。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充分發揮指控證明犯罪的作用,及時向偵查機關通報取證方向、目的和具體要求,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規范固定證據,提高偵查效率和質量。同時,檢察機關要不斷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提升線索發現能力,對于毒品犯罪各環節的漏罪漏犯,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及時追蹤查證,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問題。對于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檢察機關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堅決予以監督糾正,維護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三
陳某鵝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關鍵詞】
販賣、運輸毒品罪 電子證據審查 追捕漏犯 七號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鵝,女,1985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周某金,男,1984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路某學,男,1976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朱某巧,女,1971年出生,無業。
被告人艾某德,男,1984年出生,泥瓦工。
被告人許某等4人基本情況略。
2020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艾某德從被告人許某處2次共購得海洛因45克,先后販賣給被告人路某學、朱某巧。路某學、朱某巧將上述毒品以及從他人處購買的毒品合計54.2克,藏于棉鞋、棉衣內,通過快遞從云南郵寄至江蘇省宜興市進行販賣。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陳某鵝、周某金以販賣為目的,從云南昭通購得毒品海洛因20余克,進行偽裝后通過貨車托運至江蘇省宜興市,后二人將上述部分毒品零包販賣給路某學等人。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鵝、周某金等9人分別犯販賣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艾某德、許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對部分被告人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鵝、路某學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各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部分被告人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審宣判后,艾某德、許某、徐某祥、路某學4人上訴。2021年9月至11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強化證據審查,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審查逮捕階段,陳某鵝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宜興市人民檢察院通過調閱、審查相關電子數據,邀請云南省緝毒民警破解方言、暗語等方式,查明陳某鵝與其毒品上家聯系購買海洛因的犯罪事實。針對路某學販賣毒品總數量可能超過50克存在量刑升檔的問題,向公安機關提出梳理電子證據查清毒品來源的補充偵查意見,查明路某學、朱某巧購買海洛因54.2克的犯罪事實。另外,檢察機關通過梳理審查全案收款記錄等證據查明艾某德向朱某巧販賣毒品海洛因40余克的事實,及時向宜興市公安局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檢察機關先后對上述涉案人員成功追捕,依法作出逮捕決定。
(二)加強釋法說理,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公安機關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先后將陳某鵝、周某金等9人移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陳某鵝、周某金、路某學、朱某巧還存在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針對周某金等部分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不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檢察機關結合案件事實、犯罪情節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告知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性及認罪認罰法律后果,促使其自愿認罪認罰。庭審期間,檢察機關再次開展有針對性的釋法說理,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實現良好辦案效果。
(三)落實“七號檢察建議”,推動開展專項整治。針對該案物流寄遞毒品問題,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梳理近年來辦理的毒品案件,撰寫風險研判報告,連同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向郵政管理部門現場送達。同時與宜興市公安局、郵政管理局會商物流寄遞風險隱患,出臺《關于加強寄遞安全監管聯動協作的工作意見》,建立寄遞安全監管聯動協作機制。制作的微電影《毒術》被江蘇省郵政管理部門推廣至全省938家快遞企業1837個分支機構24000余個快遞點滾動播放,進一步推動強化一線從業人員責任意識,提高廣大群眾對毒品的辨識能力和防范意識。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零口供”毒品犯罪,應當注重電子數據審查,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破解地方方言、行業暗語等難題,全鏈條追訴毒品犯罪行為。對于販賣、運輸毒品犯罪,除查清販賣、運輸毒品次數、數量等關鍵情節外,還應當認真審查涉毒資金流向,全面審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網絡,發現毒品犯罪嫌疑人員應當到案而未到案的,要切實強化法律監督,依法監督偵查機關立案、提請逮捕,及時追捕漏罪漏犯。同時,檢察機關要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通過與郵政管理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將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細化落實,堵塞寄遞毒品渠道。結合司法辦案制作警示教育視頻等資料,開展法治宣傳,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寄遞從業人員增強識毒、防毒、禁毒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典型案例四
袁某販賣、制造毒品、洗錢案
【關鍵詞】
販賣、制造毒品 洗錢 新型毒品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9月出生,無業。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山東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俗稱“神仙水”),后予以販賣。袁某共販賣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45700余支,獲利107萬余元。2021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查獲含有γ-羥基丁酸的液體668支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經稱重、鑒定,上述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668支重2460余克,γ-羥丁酸含量為36.3ug/ml至56.5ug/ml。
被告人袁某為掩飾、隱瞞其制造、販賣毒品的犯罪所得,于2021年3月以其妻子名義在湖南某地投資購買房產,支付房款等費用共計38萬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4月10日,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洗錢罪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9月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罰金五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一)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2021年7月9日,公安機關以袁某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對袁某決定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同時經與具有專門知識的特邀檢察官助理、食藥監等部門人員對涉案新型毒品進行研討,提出核實袁某從業經歷、恢復袁某手機電子數據等補查建議,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引導公安機關查實袁某曾在化工廠工作、作案前曾多次查詢該毒品相關知識,明知該液體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γ-羥丁酸、系毒品,夯實認定其毒品犯罪主觀明知及販毒故意的關鍵證據。8月27日,公安機關對袁某再次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批準逮捕。同時,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袁某涉嫌洗錢犯罪線索,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毒贓去向開展偵查,查明袁某收取毒贓后以其妻子名義投資購買房產,涉嫌洗錢犯罪。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機關以袁某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發現,因犯罪嫌疑人以寄遞方式交易毒品,袁某辯解部分資金轉賬非販毒所得,而毒品交易記錄已被刪除,導致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其販毒品的具體數量,遂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與公安機關共同補充偵查取證,重點收集、固定雙方毒品交易的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經對購毒者相關電子數據恢復提取,梳理出雙方毒品交易與轉賬記錄,并調取通訊詳單、快遞記錄、車輛軌跡等證據,結合購毒者的證言確定了毒品交易的次數及數量。
(二)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庭審中,針對袁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袁某無販賣、制造毒品的故意,應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非法經營罪,以及涉案毒品含量極低,系新型液體毒品,應按毒品純度認定犯罪數量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綜合袁某職業背景、搜索查詢記錄、聊天記錄、寄遞方式、交易對象、交易價格及毒贓轉移方式等方面的證據,證實袁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同時提出毒品數量應當以查證屬實的販賣、制造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袁某的毒品犯罪數量應按照販賣、制造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重量予以認定,法院審理后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三)能動推進社會治理。案發后,檢察機關對多個快遞企業及末端網點實地走訪調研,召集快遞企業及監管部門座談,公開送達檢察建議,共商共建信息通報、問題調研、協作共贏機制。同時,立足本案定制普法,指出新形勢下違禁品寄遞風險和危害,對近年來出現的利用“網絡+寄遞”形式實施毒品犯罪情況進行重點宣講,提升快遞從業人員發現毒品的意識和能力。
【典型意義】
辦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善于借助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力量,重視對電子數據、通訊記錄、搜索查詢記錄、快遞記錄、車輛軌跡等客觀性證據的審查、收集,結合被告人從業經歷、交易價格、交付方式、毒贓轉移路徑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引導偵查機關追蹤毒贓流向、查明涉案資產的性質、權屬,加大對毒品犯罪鏈條中的洗錢等次生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檢察機關要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發揮與偵查機關緊密協作的優勢,完善情報會商、數據共享、案件反饋等協作機制,凝聚懲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寄遞從業人員的法治宣傳,增強快遞從業人員發現毒品的能力及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意識,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遞渠道實施寄遞毒品等違法犯罪。
典型案例五
盧某平等人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污染環境案
【關鍵詞】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 污染環境 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盧某平,男,1977年12月出生,無業。2020年10月因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被告人陳某龍,男,1988年9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羅某某等12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1年4月,被告人盧某平與陳某龍共謀生產制毒物品麻黃堿,商定由盧某平召集人員、尋找生產場地,陳某龍負責提供資金、原材料及技術人員。2022年1月11日,盧某平等人開始在江西省宜豐縣某地開始生產麻黃堿,并將產生的廢水全部排入附近的土坑中,造成土壤、地表水污染。同年1月17日,公安機關搗毀該生產制毒物品窩點,當場查獲大量制毒原材料和離心機等制毒工具。其中,甲苯2978.8千克,鹽酸4755千克,苯丙酮542.2千克,制毒物品溶液34桶2689.3千克。經鑒定,制毒物品溶液中麻黃堿含量為140.75千克。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2年8月15日,江西省宜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龍、盧某平等人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2年9月15日,宜豐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龍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一萬元;撤銷被告人盧某平因犯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被判處的緩刑,以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判處盧某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各并處罰金十六萬元;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并處罰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一)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對本案依法提前介入。鑒于本案涉案人員眾多、案情疑難復雜,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針對涉案人員不認罪、制定攻守同盟問題,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多次召開聯席會議,確定偵查方向,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通過開展重點人員突破、提取通話記錄、交易明細,調取運輸記錄、車輛行駛軌跡,調查評估現場環境損害等工作,查明各被告人實施的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的犯罪事實。
(二)著眼于關聯性證據發現追訴線索。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發現除公安機關認定的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外,同案羅某某、姚某某、高某某可能還涉嫌其他犯罪。檢察機關進一步通過分析相關在案車輛軌跡及通話記錄等證據,發現羅某某、姚某某、高某某非法售賣麻黃堿,獲利二十余萬元的犯罪事實,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成功追訴被遺漏犯罪事實。
(三)針對環境污染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查看案發現場時發現,盧某平等人對于在生產麻黃堿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通過挖掘土坑進行排放,兩個土坑均未采取硬化或者防漏處理。經宜豐縣生態環境局對現場進行勘查,兩個土坑內的廢水約為1.65噸。經相關職能部門檢測、鑒定,綜合認定上述滲坑排放的污水造成了土壤、地下水與地表水環境污染損害,生態環境污染損害數額合計為4242869元。后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促使盧某平等人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為了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散對當地村民生產生活安全造成影響,檢察機關及時向宜豐縣生態環境局、當地鎮政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及時履職,切實保護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
【典型意義】
非法生產制毒物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對于此類毒品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平臺作用,依法啟動提前介入機制,積極引導偵查取證,夯實證據體系,確保辦案效果。要全面審查在案證據,善于發現漏捕漏訴線索,及時進行追捕追訴。同時,檢察機關針對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犯罪造成的環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促使行為人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并以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責任,防止環境污染擴散,做好風險防控,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典型事例一
國家郵政局、最高檢等17部門
開展平安寄遞專項行動
【關鍵詞】
七號檢察建議 平安寄遞專項行動 寄遞安全
【基本情況】
為推進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郵件快件寄遞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集中整治寄遞渠道安全隱患,深化平安寄遞建設,國家郵政局與最高檢等17個部門決定于2023年5月至11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半年的平安寄遞專項行動。
(一)科學部署,強化機制保障。一是強化部門協作和聯動。國家郵政局與最高檢等17部門成立平安寄遞專項行動協調小組,聯合印發行動方案,通過專項行動推動建立健全寄遞行業安全監管長效機制。二是強化目標引領。依照方案層層推進,先梳理違法寄遞線索,分析研判寄遞領域風險點,明確打擊整治工作重點;再全面排查治理風險隱患,以信息化大數據分析研判為支撐,查處違法寄遞行為,強化源頭治理;最后深挖寄遞安全共性問題和突出隱患背后的深層次矛盾和原因,總結各地經驗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健全完善工作機制。三是強化組織領導。各部門根據方案加強組織協調,優化完善部門間協同作戰模式,同向同力,開展聯合安全檢查、聯合管控、聯合懲戒,增強打擊整體效能,建立健全聯動共建工作機制,為開展專項行動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二)堅持目標導向,整治突出問題,遏制違法寄遞多發勢頭。一是依法查處違法寄遞行為。結合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國禁毒“清源斷流——2023”、全國“掃黃打非”專項行動、互聯網銷售危險化學品專項治理行動、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2023清風行動”和信息安全治理、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等活動對寄遞安全工作的要求,加強線索通報,加大違法寄遞行為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倒逼企業落實安全制度,提升查控違禁物品能力水平。加強寄遞信息安全保護,嚴防寄遞企業違規使用數據。維護寄遞渠道國家安全,加強跨境寄遞安全監管。二是強化科技興安。相關職能部門成立信息研判中心,建立數據融合比對和情報研判模型,提升發現違法犯罪能力;深入推進安檢機聯網、安全預警等系統應用;指導寄遞企業積極應用車輛智能視頻監控系統;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精準發現、精準管控、精準查緝水平。三是強化落實三項制度。推進實名收寄、收寄驗視和過機安檢制度落地落實,推廣驗視留痕、人臉識別、二維碼掃描等做法;督促寄遞企業強化安檢工作,加大過機安檢環節投入,遏制寄遞渠道違法犯罪活動。
(三)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構筑寄遞安全屏障。一是加強平安員隊伍建設,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在基層營業網點設立專兼職平安員,加大舉報違法犯罪獎勵力度。督促企業做好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二是壓實企業安全責任,健全規章制度。督促寄遞企業健全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獎懲機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風險隱患,提升企業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三是加強部門聯合安全監管,完善工作機制。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大聯合安全檢查、聯合管控、聯合懲戒力度。統籌各部門力量,加強寄遞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與檢察公益訴訟的協作機制,加強跨區域合作,形成整治合力。探索形成寄遞安全信息共享共用、違法線索通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協查、責任倒查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聯動共建工作機制。
【典型意義】
國家郵政局與最高檢等17部門聯合開展平安寄遞專項行動,依法查處違法寄遞行為,以遏制寄遞領域違法犯罪多發勢頭。不斷強化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制度,加強寄遞信息安全保護,完善工作機制,推進跨部門聯合安全監管,增強安全防護能力,積極構筑寄遞安全屏障,保障寄遞渠道安全暢通。專項行動進一步推動“七號檢察建議”貫徹落實,多部門協同發力,優勢互補,推動提升寄遞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突出整治實效,提高寄遞企業、從業人員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推進寄遞安全領域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健全寄遞行業長效治理機制,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提供堅實的寄遞安全保障。
典型事例二
四川、重慶檢察機關
建立川渝檢察禁毒協作機制
【關鍵詞】
檢察禁毒 禁毒合力 跨區域協作
【基本情況】
2023年1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制發《關于加強川渝檢察禁毒協作的意見》,建立川渝檢察機關毒品案件區域執法司法一體化機制,增強區域禁毒合力,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該《意見》包括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辦案協作、強化能動履職、加強工作保障等4部分21項內容。協作機制建立后,四川省院、重慶市院在此框架下,樹牢川渝禁毒一體化、工作一盤棋的整體觀念,增強“1+1>2”的協作意識,積極拓展協作領域,全面落實共同打贏川渝兩地禁毒人民戰爭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和檢察責任,全力護航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相關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召開聯席會議,推動機制落地見效。四川省院、重慶市院、重慶市院各分院以及成都、瀘州、遂寧、樂山、宜賓、廣安市院重大犯罪檢察部門在重慶召開川渝檢察禁毒協作啟動儀式暨第一次聯席會議。兩地檢察機關達成共識,進一步完善統籌協作、偵訴協作機制,推動形成綜合集成、協同高效的雙城檢察禁毒一體化格局,將川渝檢察禁毒協作作為工作重點,持續推動、抓出實效、做成品牌。
(二)聯合掛牌督辦,嚴懲跨區域重大毒品犯罪。四川省院、重慶市院重大犯罪檢察部門先后兩次聯合掛牌督辦3件跨區域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川渝地區毒品案件存在互涉毒品上下家、毒品犯罪地關聯等情形,聯合掛牌督辦案件有力促進了兩地偵檢協作,推動全鏈條懲治毒品犯罪,確保精準從嚴打擊跨川渝地區毒品犯罪,形成有力震懾。
(三)互移線索協助補證,提升辦案質效。通過川渝檢察禁毒協作辦公室,兩地檢察機關已移送漏罪漏犯線索5起(次),開展補查協作6(件)次。重慶市院四分院、五分院先后向四川檢察機關移送辦案中發現的涉嫌非法買賣制毒原材料的人員信息、被遺漏販賣毒品6千克的事實等相關線索,推動屬地檢察機關開展立案監督、追捕追訴等工作,有效避免遺漏毒品犯罪。
(四)細化毗鄰地區協作,實現優勢互補。四川瀘州市瀘縣、合江縣檢察院分別聯合重慶市合川、江津區檢察院及當地公安機關,共同簽署檢警禁毒協作實施細則。四地檢警機關以禁毒工作為紐帶,細化落實川渝禁毒協作機制,有效發揮了毗鄰地區間檢警優勢互補作用,為川渝兩地毗鄰區域禁毒協作提供了示范樣板。
(五)能動履職,提升禁毒綜合治理能力。四川省院、重慶市院共同組織川渝檢察機關開展“凝聚檢察合力 守護無毒巴蜀”禁毒宣傳活動,共制作主題宣講視頻80余個,通過線上投放同步開展宣講,提升宣傳效能。四川遂寧市檢察院及轄區船山、安居區檢察院與重慶市院一分院召開毗鄰地區禁毒工作交流座談會,加強人員互動交流,研討統一兩地毒品案件證據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標準。四川省院、重慶市院聯合下發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提示辦案風險;重慶渝北區檢察院、四川鄰水縣檢察院聯合組織公安機關開展毒品、洗錢犯罪相關業務同堂培訓,強化禁毒業務交流,提升懲治毒品犯罪和禁毒綜合治理能力。
【典型意義】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是國家區域重大戰略部署,目前處于重點突破、整體成勢的關鍵時期。川渝兩地是西部地區毒品犯罪的重要通道,涉毒犯罪區域性、流動性、關聯性等特點突出。兩地檢察機關立足自身職責,自覺把川渝禁毒協作作為服務保障雙城經濟圈建設的重要任務,作為重大犯罪檢察工作的“一號工程”,建立全國首個由省級層面統籌,以打擊毒品犯罪與禁毒綜合治理并重,落實司法一體化的跨省域檢察禁毒協作機制。檢察機關通過召開聯席會議、掛牌督辦案件、移送漏罪漏犯線索、協助補查補證、聯合禁毒宣傳、人員交流互訪、同堂培訓等方式,不斷健全完善川渝檢察禁毒協作工作機制,打造做優川渝檢察禁毒協作工作品牌,大力提升協作效能,匯聚區域檢察禁毒合力,為川渝禁毒形勢持續向好發展貢獻檢察力量。
典型事例三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
推動毒品原植物禁種鏟除工作
【關鍵詞】
檢察建議 依法能動履職 治罪與治理并重
【基本情況】
2022年是貴州省禁毒大掃除專項行動的收官之年,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對專項行動以來的毒品犯罪情況進行了深入分析,發現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數量逐年下降,毒品犯罪總體得到控制,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卻逐年大幅增長。通過逐個剖析案例和到一線調研,了解到近年來省內此類案件增長主要集中在某市,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涉案人員絕大部分為文盲或者小學文化水平,年齡多為50歲以上,種植地點在自留地或者自家房屋周圍,種植目的多為藥用、食用或者觀賞。從調研數據來看,某市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呈持續高位增長態勢。上述情況反映出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在打擊治罪的同時,還要強化源頭預防和治理。2022年11月,貴州省檢察院向某市政府制發了檢察建議并抄送省禁毒委等單位,以推動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的綜合治理。
該檢察建議書有針對性地提出五方面建議:一是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做到形式多樣、切實有效。二是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機制,加強與村干部、村民的聯系,加大舉報獎勵力度。三是加大科技投入改善裝備,采用無人機巡查,快速發現、及時查處。四是加強職能部門間的合作,建立各層級、多部門、區域間協作工作機制。五是選取特定時段開展專項行動,在罌粟播種期加強運輸、市場監管,在出苗開花期開展實地檢查。
收到檢察建議書后,主要涉事地市長明確要求全市各級政府嚴格認真落實檢察建議事項,市政府回復了相關工作舉措和成效。該市按照檢察建議事項,研究制定了打擊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多項舉措,以鞏固擴大“零種植”、確?!傲惝a量”為總目標,按照“預防得住、發現得了、鏟除得盡、打擊得狠、追究得嚴”的原則,切實提高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問題的主動發現、及時踏查鏟除和偵查破案能力,防止發生不法分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成效明顯。
貴州省檢察院還與省禁毒委、主要涉事地市政府建立常態化工作聯絡機制,積極督促該市把禁毒工作做深做實。2023年3月份,貴州省檢察院派員到該市召開座談會并到多個區縣實地了解禁種鏟毒專項行動開展情況。調研發現,市政府已在全市各層級落實禁種鏟毒責任、全覆蓋開展禁種鏟毒宣傳、全面開展禁種鏟毒踏查、全力加強督導檢查;各區縣均與相關單位簽訂協議,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無死角航空排查,大大提高了毒品原植物罌粟的禁種鏟除效率,毒品原植物禁種鏟除工作得到有力推進。
貴州省禁毒委高度重視該檢察建議,通知全省各地認真開展毒品原植物禁種宣傳和踏查鏟毒工作,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導致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問題突出的,將按照相關規定重點整治。今年1至4月份,貴州省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數同比下降37.3%,其中主要涉事地市同比下降82.35%。
【典型意義】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重要方式。毒品原植物作為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強化毒品原植物禁種鏟除對于毒品犯罪源頭治理意義重大。針對全省特別是某市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增長問題,貴州檢察機關深刻剖析、研判背后深層次原因,發現有關部門禁毒工作力度不夠,對群眾的禁種鏟毒宣傳不足,監管存在盲區,遂依法能動履職,及時向某市政府制發檢察建議并抄送省禁毒委,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當地政府根據檢察建議多措并舉,各層級、各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力量,形成預防、打擊合力,創新各種形式對群眾開展全方位、立體化的禁毒宣傳,發動群眾力量,群策群力,促使當地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助推全省禁種鏟除行動取得顯著成效。該檢察建議有力推動毒品犯罪訴源治理,充分發揮了促進社會綜合治理功能,提升了法律監督質效。
典型事例四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
以“數字畫像”開展毒品犯罪法律監督
【關鍵詞】
“數字畫像” 涉毒犯罪 綜合監督
【基本情況】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數字檢察引領、撬動作用,主動作為,立足主責主業能動履職,緊盯涉毒領域,圍繞涉毒領域法律監督思想上畏難、線索發現難、證據固定難等現實困境,破除消極被動觀念,轉向能動、系統數字監督思維。通過構建“一庫數據管理、一鍵應用分析、一體協同辦案、一案輻射延伸、一端融合治理”等“五個一”毒品類案數字化辦理體系,實現精準類案監督和融合式監督,助推社會治理,成效顯著。相關數字化監督模型已在湖州全市運行并向浙江全省推廣,相關做法在全國重大犯罪檢察條線作專題經驗介紹。建成的相關數據庫,涉及1407個詞條,通過大數據碰撞查實毒品犯罪84人次,督促偵查機關抓獲涉毒人員46人,已判決26人,其中5人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查實司法人員隱匿證據徇私枉法犯罪1件1人。
(一)數據賦能,全面構建涉毒犯罪信息網。一是打通渠道,構建海量販毒信息數據庫。建設涉毒人員“數字畫像”監督線索研判系統,針對毒品案件交易對象交叉混雜、身份隱匿等特點,集中采集涉毒刑事案件中吸、販毒人員的綽號、社交賬號、金融賬號、手機號碼等信息。對接公安機關和湖州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強戒人員信息庫,實現全市吸毒強戒人員信息共享,在獲取已判決涉毒人員信息的基礎上,建立并不斷補充涉毒人員個性信息數據庫,繪制四層級上下家關系涉毒信息網。二是數據碰撞,深挖漏案漏犯線索。采用數據分析四步走,從個案查扣的涉毒人員社交軟件中檢索其他疑似參與販毒的線索和人員,將之分別與毒資支付信息、轄區吸毒人員信息庫、已判決涉毒人員處罰信息庫進行碰撞檢索,對販毒人員進行“數字畫像”,從而對公安機關遺漏或者未能查究的販毒事實和涉毒人員犯罪進行法律監督。在“勇闖天涯”“泡面達人”等系列販毒案件中,梳理出毒品犯罪立案監督及追訴線索80余件。三是技術輔助,充分開展自行偵查。制定《涉毒案件“三查融合”辦案機制》,針對偵查機關取證有欠缺的情形,開展自行偵查,除利用計算機技術對電子數據開展實體審查外,對多名前科劣跡人員開展提訊,突破零口供案件,巧用、善用涉案電子數據的客觀性與可控性,對關聯犯罪人員全面監督、鋪開追查,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依法履職,增強檢察監督剛性。一是強化監督意識,統一司法標準。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以“質效導向、類案為主、數據賦能”為方向,真正做到愿監督、敢監督、善監督。針對公安機關偵辦力度不夠,法院對毒品案件證據認定標準不統一的情況,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對接,統一司法標準和量刑尺度,形成精準打擊毒品犯罪的共識。二是依托一體履職優勢,協同配合增強監督剛性。利用檢察一體化履職優勢,通過市區兩級院上下聯動,由市檢察院對15名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通知書,自上而下督促偵查履職,彰顯監督剛性。三是前移監督端口,強化監督落實。借助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實現對毒品類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全覆蓋。成立專項辦案小組,采取專人跟蹤、專人辦理、專人介入、專人審查的方式,集中對監督案件進行動態化跟蹤管理,第一時間掌握工作進展,確保文書“發得出”、人“抓得到”、案“判得了”。
(三)多措并舉,提高毒品類案辦理質效。一是注重釋法說理。針對毒品犯罪嫌疑人辯解多、訴訟周期長等特點,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化釋法說理工作,結合類案檢索系統輔助精準量刑,確保追訴案件訴得準、判得牢,保證監督時效。二是加強融合監督,及時移送職務犯罪線索。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個別司法人員存在瀆職等違規違法線索,及時移送市檢察院相關部門立案偵查。如在辦理萬某等人販賣毒品案中,檢察機關發現某司法人員的客觀行為表現異常,存在瀆職嫌疑。市檢察院經查證,該司法人員因與犯罪嫌疑人個人關系良好,故意不予偵查并隱匿主要證據,最終該司法人員以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三是開展專項行動,助力寄遞行業治理。通過梳理轄區內發生的寄遞毒品案件,向郵政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嚴格落實“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三項制度,切實有效切斷毒品寄遞流通渠道。同時,加強對“上頭電子煙”等新型毒品禁毒宣傳,實現社會效果最大化。
【典型意義】
涉毒犯罪具有手段隱蔽、線索發現難、證據固定難等特點,在當今數字時代,檢察機關應與時俱進,轉變傳統辦案模式,踐行數字化禁毒新舉措,把大數據運用充分融入檢察履職全過程,以“問題導向+主動監督+數據賦能”理念,利用系統思維,借助科技手段,建立毒品類案數字化辦理體系,持續解決制約禁毒工作的瓶頸問題?!皵底之嬒瘛鞭k案體系將毒品案件從“個案為主、案卷審查”的個案辦理式監督拓展到“類案為主、數據賦能”的類案治理式監督,實現“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法律監督路徑蝶變,體現“辦一案、牽一串”的法律監督規模效應,對涉毒犯罪精準發現、精準打擊。數字檢察驅動了檢察工作現代化和毒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展,數字賦能監督,精準高效錨定對象,使得毒品犯罪可防可控,禁毒工作精細化、高效化,有力推進禁毒工作縱深發展。
典型事例五
江蘇省常州市檢察機關
推動共建禁毒公益宣傳驛站
【關鍵詞】
禁毒公益宣傳 檢察服務站 快遞行業
【基本情況】
近年來,隨著快遞行業迅猛發展,在極大方便人們日常生活的同時,利用寄遞渠道實施毒品犯罪也日益多發。常州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網絡+寄遞”形式已成為當地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因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和過機安檢等寄遞安全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對相關犯罪源頭打擊、全面打擊難度大。為強化寄遞領域禁毒工作,常州市兩級檢察機關深化融入黨建工作,以黨建促業務,聯合公安機關與快遞企業,在常州市新北區舉行“禁毒公益宣傳驛站”揭牌儀式,共同為“小菜花禁毒宣傳站”揭牌并為首批受聘為禁毒宣傳志愿者的15名快遞騎手舉行出發儀式。后選擇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為試點,在常州市快遞行業黨群服務中心設立檢察服務站,為推動強化寄遞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高寄遞從業人員識毒、防毒能力和禁毒法律意識等提供專業法律保障。
(一)開展走訪調研,摸清行業現狀。常州市檢察機關依托案件辦理,通過對近三年涉寄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發現,當前通過寄遞渠道實施毒品犯罪的現象較為多發。為貫徹落實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進一步織密寄遞渠道安全屏障,強化毒品問題治理,常州市檢察機關強化與公安機關和快遞服務平臺的協作配合,通過共建宣傳基地,共同開展禁毒法律宣傳。一方面,通過與公安機關、快遞企業合作,實現了資源的整合共享,大大延伸了禁毒宣傳工作觸角,借助于快遞企業驛站這一布局密集、接觸前端的載體,有利于廣泛、持續、有針對性地進行禁毒宣傳;另一方面,通過吸納快遞從業者加入,變單向普法為多元普法,實現了行業普法與全民普法的融合,大大提升了普法宣傳的廣泛性和實效性。聯合常州市郵政管理局、公安局等單位實地走訪調查20余家寄遞企業、快遞寄存點、快遞驛站,通過模擬顧客郵寄危險物品的場景測試形式,全面摸排寄遞行業真實現狀,發現存在對毒品甄別措施普及不到位、人員普法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問題,內部管理存在漏洞。在摸清行業漏洞基礎上,充分論證設立檢察服務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后續工作夯實基礎。
(二)積極溝通對接,爭取支持配合。鑒于新北區人民檢察院轄區內的常州市快遞行業黨群服務中心是全市首個寄遞行業黨群服務組織,也是全省黨建示范點之一,服務對象涵蓋近千名快遞從業人員,是全市新業態新就業群體中面積最大、功能最強、覆蓋人群最廣的黨群服務中心。常州市人民檢察院遂擇優確立新北區人民檢察院作為設立檢察服務站的試點單位。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多次走訪常州市快遞行業黨群服務中心開展座談交流,詳細介紹檢察機關在打擊寄遞毒品等違法犯罪方面的具體舉措、工作成效等,全面了解該中心在日常運行過程中的法律服務需求,通過充分闡述檢察服務站的設立目的、職能范圍、工作目標等,并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三)扎實能動履職,精準提供法治保障。依托快遞行業黨群服務中心檢察服務站,常州檢察機關持續能動履職,為強化寄遞行業禁毒管控等提供一站式、個性化、全流程法治保障。一是舉辦“推動寄遞安全,常州檢察在行動”主題檢察開放日活動,通過邀請專家開展寄遞領域毒品管控專題普法宣傳、聘請熱心公益的快遞員和外賣員為志愿者等多樣化方式,共同守好“小包裹”里的“大安全”。二是深化黨建品牌結對共建。明確雙方分別打造的“七號突擊隊 助力寄遞安全”和“黨旗紅 快遞暢”黨建品牌進行結對共建,通過聯學聯建、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等,以黨建引領助推在禁寄毒品等工作中實現聚合效應。三是推動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機制。檢察服務站將堅持問題導向,聯合快遞行業黨群服務中心圍繞強化寄遞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完善快遞從業人員毒品等法律知識專門培訓制度、建立健全違法寄遞行為舉報獎懲機制等內容,逐步推動制定出臺相關制度、機制和內部規定,為實現精準管控、打擊寄遞毒品行為提供保障。
【典型意義】
針對寄遞毒品等違法犯罪多發態勢,檢察機關在摸排、調研和分析行業現狀的基礎上,精準對接寄遞行業法治需求,深化業務融合黨建工作法,主動推進與公安機關、快遞企業建立“禁毒公益宣傳驛站”,加強與快遞行業黨群服務中心的溝通聯絡,通過在該中心設立檢察服務站,為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提供零距離法律服務,是強化寄遞領域毒品管控、促進寄遞行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檢察服務站通過組建志愿者隊伍、開展寄遞毒品法律知識專門普法及支部結對共建等能動履職舉措,切實推動最高檢“七號檢察建議”要求落實落細,從根源上防范和遏制利用寄遞渠道實施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為深化檢郵合作提供新模式、新思路。(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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