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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
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
經研究,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三、對帶病回鄉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37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567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756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軍人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03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0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06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軍人,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軍人(含參與鈾礦開采退役軍人等)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403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605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年806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年補助688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等9個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八、提高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于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個省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要扎實做好優撫對象年度確認工作,優化工作方式、提高確認質效,進一步夯實優撫數據基礎,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附件: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退役軍人事務部 財政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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