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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趙斌
演員宋祖兒(原名孫凡清)被前員工舉報偷稅4500萬元的消息近日一度登上熱搜。
據相關媒體報道、宋祖兒被指多次以拆分合同和私人賬戶收款方式偷逃個人所得稅,還少繳營業稅和附加稅。另有信息稱,其“惡意注銷”三家個體工商戶,目的也是逃稅。
但是,隨后疑似有“宋祖兒官博吧”社交媒體賬號發消息稱,“這是造謠,祖兒遵紀守法,后續措施正在商討”。
各方消息至今未獲進一步證實。但網傳的拆分合同、私人賬戶收款、惡意注銷工商戶等,在過去“明星翻車”“網紅塌房”事件中并不鮮見。這些做法到底是怎么回事?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專業人士,對此逐一解讀。
“拆分合同”為何違法?
包括范冰冰“陰陽合同”在內,近年來各種五花八門的逃稅方式引起廣大網友關注。此次涉及的“拆分合同”又是怎么回事?
山東泉友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濟南天澤資產評估事務所(普通合伙)所長、資產評估師郝廣才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拆分合同如果正常使用,是正常合理避稅的一種方法。
比如,一份合同中同時含有銷售和服務兩種不同項目,而銷售與服務的稅率不同,兩個項目在一份合同中計稅按就高原則繳稅,稅率低的項目也按照一份合同中稅率高的項目繳稅。但如果按照合同中該項目實際情況,將銷售與服務分成兩份合同分別計繳稅款,則稅率較低的項目可以按照原稅率繳稅。如果嚴格依法依規操作,這屬于合理避稅。
但是,有些不法企業或個人,非法將稅率較高的項目過多地拆分到稅率較低的項目合同中來計繳稅款,這就屬于違法。從合同款項、往來賬目、結算驗收明細等多種渠道查驗,都可以找到這種違法操作的證據。
另外,郝廣才還表示,拆分合同看上去和近幾年大家較為耳熟的陰陽合同有些相近,但兩種做法不盡相同,陰陽合同很有可能涉嫌“洗錢”犯罪,更為惡劣。比如,合同簽訂5千萬元人民幣,實際上只收了300萬元,其他4700萬元在繳齊稅款后由相關利益人“私吞”。這種做法一旦被認定為洗錢,則有受到刑事處罰的風險。
惡意注銷個體工商戶“惡”在哪兒?
網傳信息還稱宋祖兒涉及“惡意注銷個體工商戶”,又是怎么回事?
郝廣才解釋說,有些不法企業或個人提前注冊一些個體工商戶,用公司實際運營,用個體工商戶開發票。個體工商戶因為定稅、注銷后不容易被檢查等特點而經常被不法分子當成逃稅工具,使用一段時間之后害怕被發現,就在稅務機關稽查之前注銷。實體一旦注銷,再查就更為麻煩。
但這種看似“高明”的偷逃稅款也并非無跡可尋。通過以往賬目、銀行流水、開票記錄等多種渠道依然可以揪住偷逃稅款者的“狐貍尾巴”。至于私人賬戶收款等方式逃稅,則是非常明顯的違法行為,不像惡意注銷個體工商戶這么復雜。
目前透露出的消息中,有一段內容疑似暴露了“事發”時間,那就是“少繳營業稅和附加稅”。
“按照當前稅務制度,并沒有‘營業稅’這個稅種。”郝廣才表示,營業稅自1994年設立,2016年5月份開始試點“營改增”而開始逐步取消營業稅。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全面完成。
按照這個時間節點推斷,如果存在涉嫌少繳營業稅的情況,一定發生在2017年11月19日以前。根據相關信息,宋祖兒注銷三家個體工商戶的時間,在此時間節點之后。
據企查查顯示,宋祖兒原名孫凡清,當前共關聯4家公司,其中僅剩上海泓泉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一家存續,宋祖兒在該公司擔任監事職務。其中,由宋祖兒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新沂涓涓影視文化工作室、青島柒鼎影視文化工作室等3家企業,分別于2020年1月、2022年1月、2023年3月注銷。
但郝廣才也表示,注銷個體工商業戶這種手法,雖然經常被非法逃稅者惡意利用,是否存在逃稅行為還要以稅務等官方機構的調查結果為準,不能妄加揣測。
明星逃稅“占了其他納稅人便宜”
范冰冰、鄭爽、薇婭、鄧倫。。。。。近年來多個演藝人員、網紅主播等因偷逃稅受到懲處。
“明星逃稅,損害的不僅是國家稅收,還有中國的法治秩序?!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說,明星作為高知名度、高收入群體,其團隊或個人“處心積慮”偷逃稅款,會在一定程度上對普通納稅人產生“不良攀比”效應,從而影響納稅積極性和遵紀守法主動性。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更應珍惜社會公眾賦予的“流量”,做正能量的帶動者和遵紀守法、積極為國家作貢獻的榜樣。
至于有些所謂“粉絲”為逃稅明星“叫屈”,辯稱明星工作繁忙沒時間關注納稅等具體“細節”事務,劉劍文認為,明星、網紅主播等高收入群體在賺取高收入同時,享受到更多國家提供的公共資源,理應繳納與收入相對應的稅款,不履行應盡納稅義務,就相當于“占了其他納稅人的便宜”。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漏稅罪”改為“逃稅罪”,并增加了初次違法有條件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有網友表示對此條表示不太理解,希望加大逃稅違法成本。
劉劍文認為,刑法典中之所以把“偷稅罪”修正為“逃稅罪”,是對人民物權的尊重。“偷”是侵占“他人”財物,而“逃”是自己“賺錢”后不履行應盡納稅義務,修正后更符合中國刑法體系的整體性。
至于對認錯認罰、積極補繳的行為人,實行五年內初犯免于刑責,這有利于保護國家稅收和公共利益。如果對需要繳納巨額補、罰等涉稅資金的當事人采取刑事手段、司法控制,不利于其處置財產以籌措應繳納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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