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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杭州8月31日電(張煜歡)31日,《浙江省審計條例》修訂實施新聞發布會在浙江杭州舉行。記者從會上了解到,上述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這是在2021年國家審計法修改后,全國范圍內首個修訂的地方性法規,對優化審計監督程序、強化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加強審計數字化建設等作出具體要求。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田夢海在會上介紹,《浙江省審計條例》已于7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總結提煉了浙江審計工作創新經驗成果,將為提升審計監督質量和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為拓展審計監督的廣度和深度,根據新修改審計法的規定,此次《浙江省審計條例》將審計監督職責增加同級決算草案、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家和省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等事項。
同時,考慮到政府投資項目在公共資金支出中占有較大比重,為確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和合法,針對當前在工程結算審核的實際工作中材料價款和勞務費用高估冒算等違法違規問題屢有發生的情況,《浙江省審計條例》增加規定,政府應當組織財政、發展改革、建設、交通、水利、審計等部門,建立健全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信用考核機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結算審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在優化審計監督程序方面,為保障審計機關依法履職,《浙江省審計條例》進一步明確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延伸單位的配合義務,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涉及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
為提升審計“經濟體檢”“治已病、防未病”成效,結合浙江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實踐經驗,《浙江省審計條例》進一步明確被審計單位承擔落實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審計整改工作加強監督指導,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
在數字化建設方面,該省提出推動構建數據共享、業務協同、智能應用的審計數字化工作體系,推進審計監督全過程數字化、智能化,同時強化審計數據安全,加強對審計數據的分類、分級管理,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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