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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碳達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1、陜西省志丹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運輸槽車非法排放氣化天然氣行政公益訴訟案
2、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印刷企業排污行政公益訴訟案
3、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督促整治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行政公益訴訟案
4、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污泥污染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5、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向海濕地行政公益訴訟案
6、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監督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對某新材料公司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案
7、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檢察院訴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訴訟案
8、四川省雅安市某索道公司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9、江蘇省蘇州市江某子、盛某賓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10、山東省榮成市張某等1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陜西省志丹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運輸槽車
非法排放氣化天然氣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非法排放溫室氣體 安全隱患 系統整治
【要旨】
針對運輸槽車擅自將氣化天然氣(以下簡稱BOG)排放至大氣中,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造成公共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運輸槽車內殘留的氣化天然氣規范回收處置,有效降低特定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保護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BOG的主要成分甲烷是重要的優質氣體燃料和化工原料,也是溫室氣體之一。2018年,陜西省志丹縣兩家企業開始生產、銷售液化天然氣,天然氣運輸槽車將液化天然氣運到目的地卸車后至再次充裝前,槽車罐體內殘留有因液化天然氣相平衡或受熱蒸發產生BOG,且罐體內氣壓值超過槽車充裝液化天然氣時罐體氣壓0.15-0.2MPaG技術要求的2倍以上。部分天然氣運輸槽車司機為節省在回收站排隊等待釋壓時間,在到達液化天然氣裝卸站之前擅自打開罐體泄壓閥門,釋放BOG,降低罐體氣壓。上述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關于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的規定。經專家估算,僅2021年,在志丹縣因液化天然氣裝車釋放的BOG約為3668噸,增加了溫室氣體排放量;且甲烷遇明火易引發爆炸,威脅過往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3月,志丹縣人大代表反映縣城內液化天然氣槽車非法排放BOG,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影響環境等問題。陜西省志丹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志丹縣院)初步調查后,于同年3月24日決定立案。經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調取書證材料、委托專家出具專業意見等,查明了案件事實。
2022年4月13日,志丹縣院組織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志丹分局、志丹縣公安局、志丹縣應急管理局、志丹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以及液化天然氣生產企業代表召開磋商會,就如何整治液化天然氣槽車非法排放BOG進行磋商并達成共識。會后,上述4家行政機關聯合印發《進一步加強液化天然氣運輸車輛亂排亂放BOG整治工作方案》,強化行政機關監管責任,明確全面落實液化天然氣生產、運輸、使用企業的主體責任,強調發揮BOG回收企業的作用。在行政機關履職監管下,液化天然氣生產企業和運輸企業簽訂《關于禁止液化天然氣槽車司機私自排放BOG的協議》,嚴格執行運輸車輛二次裝車前必須持有BOG回收企業出具的卸壓證明的規定。志丹縣BOG回收企業通過增加1倍的泄壓端口,對罐體殘留BOG實行有償回收等措施,引導、鼓勵液化天然氣槽車到站泄壓。
整改后,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多次開展聯合執法,對非法排放BOG行為開展突擊檢查,將在高速路口記錄的液化天然氣槽車壓力表數值與BOG回收記錄進行比對,未發現偷排現象。2022年7月12日,行政機關會同有關專家對BOG回收企業進行調研發現,2022年5至6月進入志丹縣BOG回收企業的液化天然氣槽車數量以及回收的BOG氣體同比均增加9倍以上。
2022年10月,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反映的問題,會同有關行政機關赴轄區8個縣區就BOG回收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形成報告報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和延安市委。2023年3月,陜西省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關中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專項檢察監督活動,將BOG回收問題作為一項監督重點,在全省范圍內推動治理。
【典型意義】
液化天然氣運輸槽車擅自排放BOG,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同時還造成公共安全隱患。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通過訴前磋商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多元共治、同題共答,推動企業主體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引導液化天然氣槽車司機到站規范泄壓,實現運輸槽車殘留天然氣回收利用,消除公共安全隱患,以檢察履職推進減排降碳,助力綠色發展。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印刷企業排污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揮發性有機物 行業整治 “回頭看”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針對某一行業領域內普遍存在的同類問題開展全面調查,督促行政機關進行整治,制止違法行為、加強日常監管,推動實現相關行業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升級。
【基本案情】
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體物,具有光化學活性,管控不力易造成區域性溫室氣體污染。密云區十里堡鎮是印刷企業集中區域,存在VOCs治理設施不達標問題,該鎮印刷企業中有3家企業僅單一使用低效的光氧催化廢氣治理設施,有5家企業生產場所非甲烷總烴(指除甲烷外的可揮發碳氫化合物,屬于VOCs的一種)濃度超標。相關印刷企業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關于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的相關規定,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損害了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檢察履職情況】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密云區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相關線索,經初步調查后于3月2日立案。調查期間,密云區院及時開展實地調查,走訪企業10余家,并與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收集周邊居民意見建議,對印刷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梳理,形成問題清單。積極與生態環境部門和屬地政府等有關單位開展溝通座談,了解印刷企業VOCs治理設施簡單低效及排放超標的現狀、問題原因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履職情況。
2021年3月22日,密云區院向區生態環境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全面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對轄區內印刷企業違法排污情況進行查處,確保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區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制定了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工業企業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方案和整治方案,對轄區內的70家印刷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和專項檢查,委托北京市環境科學院對全區印刷企業進行調查評估,對5家企業拆除印刷生產設備進行疏解退出,對32家不具備印刷生產能力的企業責令關停,對33家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制定《密云區VOCs綜合治理改造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改造驗收合格的印刷企業給予補助。通過全面檢查、監測,嚴肅懲治違法違規企業,促使企業達標排放,同時組織企業開展行業培訓,積極宣傳引導,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間,密云區院對部分印刷企業整改工作開展情況、升級改造完成情況開展“回頭看”。經現場走訪了解,改造升級的33家企業全部驗收合格,2家裝訂企業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改造升級為活性炭吸附治理設施,31家包裝印刷企業改造升級為活性炭吸附加催化燃燒治理設施,排放濃度全部符合國家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1家規模較大的印刷企業在整改過程中陸續投入300萬余元,進行密封性改造和局部圍風改造,大幅提高前端廢氣收集率,并采用“多級過濾+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模式,大幅提升末端廢氣凈化率。該企業經過VOCs治理設施的升級改造,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降低至北京市排放限值的一半,體現了高效治污水平。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針對轄區內印刷企業普遍存在的VOCs治理設施不達標、違法排放廢氣等問題,推進履職方式由個案辦理向類案監督向系統治理創新發展。通過個案檢察建議推動印刷企業排污問題集中整治,形成檢察機關能動履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企業守法經營的良好局面。積極開展“回頭看”工作,確保問題真整改、不反彈,助力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漢江分院督促整治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廢機動車回收拆解 氫氟碳化物 排放 公開聽證
【要旨】
針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無序發展問題,檢察機關啟動行政公益訴訟,采取訴前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相關部門履職。違法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監管職責的,主動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推動實現多部門聯合治理、系統治理,引導地方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綠色轉型,規范發展循環經濟。
【基本案情】
仙桃市長埫口鎮318國道沿線有大量經營戶無資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由于工藝低級粗糙、缺乏環保設施,拆解過程中未依法處置或大量排放氯化氫、揮發性有機物、氫氟碳化物等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生態環境,不利于減污降碳,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3月初,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仙桃市院)在履職中發現本案線索,鑒于該線索牽涉面廣,推動難度大,遂將線索移送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漢江分院(以下簡稱漢江分院)。漢江分院于2021年3月26日、4月12日對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仙桃市商務局分別立案。經現場勘查、詢問證人、調閱檔案資料,查明仙桃市長埫口鎮沿318國道西起石剅灣村東至黃益村,有124家報廢機動車回收經營者無資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現場電焊切割產生大量含氟化物、氯化物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遇水蒸氣后易形成酸雨,腐蝕植物;固體廢物未堆放在專門場所、拆解的部分塑料橡膠制品直接焚燒,產生大量氯化氫等有害氣體;揮發性有機物未得到專業處置,易產生細顆粒物PM2.5及臭氧,易引發灰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污染;報廢機動車處理中產生的氫氟碳化物等溫室氣體未交由專業單位進行利用或無害化處置,違反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仙桃市生態環境局對經營主體違法處置廢物、違法排污問題負有監管職責,仙桃市商務局對無證經營及擅自拆解零部件回收利用問題負有監管職責。
2021年3月30日、4月20日,漢江分院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分別向仙桃市生態環境局、仙桃市商務局制發檢察建議。鑒于該產業涉及從業人員2000多人,仙桃市院主動向仙桃市委匯報。在仙桃市委市政府領導下,仙桃市生態環境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長埫口鎮人民政府等相關行政機關組成專班,制定專項整治方案。經過專項整治,124家經營戶中46戶被取締關停,78戶于2021年6月搬進環評達標且具備報廢機動車拆解資質的某公司場地經營。各經營戶原作業場地被污染的土壤得到了無害化處置,遺留的2500余噸固體廢物被清運至仙桃市垃圾焚燒站,處置用于發電。
為妥善解決仙桃市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中存在的資質經營、環境保護與居民就業問題,2021年8月4日,漢江分院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經營業主和行業代表召開公開聽證會,充分討論如何規范本地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綜合各方意見,2021年9月26日,漢江分院向仙桃市人民政府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進源頭治理。仙桃市政府積極統籌謀劃,通過綜合行政執法監管、與經營業主進行多輪磋商等方式,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優化了相關企業經營方案;吸收部分無資質經營者為其他企業員工,解決了就業問題;制定優惠政策,吸引2家有拆解資質的企業入駐,促使該地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進入規范發展軌道。
【典型意義】
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作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循環經濟,應優先采用資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和設備,嚴格控制氯化氫、揮發性有機物、氫氟碳化物等物質的排放,防范二次污染。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除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進行整改外,還引入公眾評價機制,召開公開聽證會,形成法律監督合力,有效督促行政機關進行系統治理,促進地方產業綠色轉型,降低地區碳排放,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局。
山東省青島市
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污泥污染環境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污泥污染 資源化利用 減污降碳
【要旨】
針對違法行為人非法傾倒污泥長期污染生態環境問題,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舉措消除污染。結合辦案,助推行政機關制定污泥處置減污降碳方案,實現污泥的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
【基本案情】
青島市黃島區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經某生物質廠壓濾后運往熱電廠進行焚燒處理,進而實現無害化處置。后因污泥數量過大,熱電廠無法全部消化處置,該生物質廠又無污泥存儲場地,該廠經理劉某遂安排崔某某將污泥外運非法傾倒。2021年5月至6月期間,崔某某指使仲某等人將涉案污泥傾倒在黃島區部分村落周邊的礦坑、林地和荒山等地點,面積約1000余平方米,共計9000余噸。上述非法傾倒污泥的行為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經鑒定,非法傾倒污泥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總計471.97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9月1日,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將仲某等5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移送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黃島區院)審查起訴。經調查發現,涉案污泥主要為工業污泥,含有的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有害物質長期暴露在環境中會逐漸釋放進入土壤等環境介質中,影響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裸露在空氣中的污泥在厭氧發酵過程中釋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氣體會加重溫室效應,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2022年11月8日,生態損害賠償權利人黃島區人民政府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黃島區院支持參與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會議,督促賠償權利人追加上述生物質廠為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采納了檢察機關上述意見。黃島區院在后續跟進監督中發現,現場污泥一直未得到及時全面清理,嚴重影響周邊生態環境。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黃島區分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分局)作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具體負責生態損害賠償工作,同時其作為轄區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具有監督管理職責,其未依法履行污染物監管及處置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狀態。
黃島區院于2023年1月11日決定行政公益訴訟立案,于同年1月31日向區生態環境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職,確保污泥得到及時清理。區生態環境分局收到建議后立即開展調查工作并督促相關主體繼續進行清理、修復工作,并推動于同年2月17日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修復完成后經第三方機構評估驗收,被污染環境得到有效修復。對于不能恢復原有功能的部分,根據評估意見,賠償義務人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6萬元。
黃島區院在辦案中發現,非法傾倒污泥問題的出現既與行政機關監管不力有關,也與污泥處理能力不足和資源化利用率低密切相關。因污泥無法獨立燃燒,該區污泥處置主要采取污泥與煤炭混合焚燒方式,每年產生約二氧化碳100萬噸。為提升減污降碳效果,黃島區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城市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轄區污泥去向、用途和用量進行全過程管控,采取措施實現污泥源頭減量、資源利用和低碳排放。2023年2月24日,黃島區院召開聽證會,就污泥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問題聽取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聽證員等各方意見。聽證會后,城市管理局制定專門方案:由生物質廠與靜脈產業園垃圾焚燒企業以干化后污泥與生活垃圾協同焚燒方式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產生的無機渣土用于制作“加氣磚”等建筑材料和水泥輔料等,焚燒產生的熱能、蒸汽用于發電、輪胎生產等,實現污泥變廢為寶。
經協同焚燒實驗,共焚燒含水率40%的污泥964.32噸,含水率60%的污泥573.12噸,各項環保指標均達國家標準。經專業機構測算,此種焚燒方式產生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與污泥煤炭混合焚燒方式相比將減少50%左右。2023年4月21日,黃島區人民政府召開專項會議通過上述方案,并參考2019至2021年污泥處置成本審計成果,提高污泥處置費用,提升污泥處置企業積極性。黃島區的污泥處置特許經營企業將投入約4000萬元用于污泥處置設施升級改造,項目正式運營后日均污泥處置能力將由300噸提升至600噸,年無害化處置能力將超過20萬噸,實現轄區污泥“日產日清”。
【典型意義】
工業污泥含有的有害物質會影響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裸露在空氣中的污泥在厭氧發酵過程中釋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是溫室氣體的重要來源。對于非法傾倒污泥行為,檢察機關及時督促行政機關全面落實生態修復責任。針對轄區污泥處置能力不足、資源化利用率低和傳統焚燒方式不利于實現降碳目標等問題,檢察機關邀請政協委員等參與辦案,合力推動轄區內污泥實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以高質效辦案助力非法傾倒污泥問題源頭治理。
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向海濕地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濕地保護 固碳釋氧 特邀檢察官助理
【要旨】
針對非法破壞濕地生態資源,導致濕地固碳功能和碳匯潛力下降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推動完善常態化機制,保護濕地固碳釋氧生態服務功能。
【基本案情】
吉林向海濕地位于吉林省通榆縣西北部,總面積105467公頃,其中濕地面積11369.47公頃,是第一批被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之一,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重要固碳釋氧服務功能。向海濕地生態系統相對脆弱,但違法開墾濕地的行為時有發生,導致濕地面積減少,部分地區出現沙化現象,嚴重影響濕地固碳功能和碳匯潛力。
【檢察履職情況】
2023年3月,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白城市院)通過建立的“濕地保護天眼”空天大數據應用平臺,運用衛星遙感技術巡查發現向海濕地被違法開墾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鑒于向海濕地地處通榆縣轄區內,白城市院遂將案件線索交由吉林省白城市通榆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通榆縣院)辦理。
2023年4月12日,通榆縣院決定對本案線索進行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查、詢問相關人員、委托專業機構對衛星遙感數據信息進行解讀分析等,查明被違法開墾破壞濕地面積為105.667畝;同時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對濕地界定規則、濕地受損程度、濕地恢復方式等問題進行輔助指導。
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二條、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吉林向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向海保護區管理局)對向海濕地非法開墾具有行政監管職責。該局未全面履行案涉圍墾濕地保護監管職責,致使濕地生態破壞,濕地固碳功能和碳匯潛力減弱,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3年4月21日,通榆縣院依法對向海保護區管理局制發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復被破壞的濕地。
收到檢察建議后,向海保護區管理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專家、工作人員多次赴現場實地調查。經專家評估,因案涉濕地已被耕種,濕地表層被破壞,無法自然恢復生態服務功能,但案涉違法情形出現時間較短,播撒草籽能夠在較短的幾個月內恢復濕地受損植被,濕地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較小,建議通過播撒草籽等方式進行人工恢復。
2023年4月25日,向海保護區管理局對案涉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罰款,通榆縣院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吉林省向海森林公安分局立案偵查。2023年5月14日,向海保護區管理局依據專家意見督促違法行為人對案涉105.667畝濕地播撒草籽,完成了人工恢復。2023年5月19日,通榆縣院與向海保護區管理局共同對恢復成效進行了驗收。
為加強濕地保護,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中發現的濕地圍墾問題,以立法建議形式積極推動吉林省濕地保護條例修訂,完善濕地保護地方立法。
【典型意義】
濕地是碳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緩解全球氣候變化,實現我國“雙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通過空天大數據應用平臺發現公益訴訟線索;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濕地保護職責,促進濕地固碳釋氧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展現了檢察公益訴訟在服務“雙碳”戰略方面的積極擔當和作為。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監督支持生態環境部門
對某新材料公司
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支持磋商 篡改環境監測設備數據 替代性修復
【要旨】
針對企業篡改環境監測設備參數、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督促支持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程序,要求涉案企業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范,減少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的排放,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引導其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實現企業綠色轉型。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7日,沭陽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沭陽某新材料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廢氣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工控機和數采儀均存在篡改參數情況,其中二氧化硫校準曲線、氮氧化物、氧含量量程、塵度系數、煙道截面積、標準過量空氣系數等參數多次被修改。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關于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有關規定。后沭陽縣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玻璃熔窯廢氣排放口進行采樣檢測,檢測結果表明玻璃熔窯排放廢氣中主要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標。氮氧化物中的氧化亞氮系溫室氣體之一,其升溫潛能是二氧化碳的300倍。經檢測機構評估,該公司排放廢氣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583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10月27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沭陽縣院)決定民事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案發后該公司已從燃燒重油轉為燃燒天然氣,廢氣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工控機和數采儀設備參數均已恢復,處于正常運轉狀態。同年10月29日,生態環境部門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程序。同年12月31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會,沭陽縣院參與支持磋商,并從侵權法律適用、生態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發表意見,促進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公司向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分四期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92萬元;投資不少于291萬元用于實施三個替代性修復項目,分別為光伏發電項目、余熱發電項目及提標改造項目,實施清潔化改造;對污染進行深度治理,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共贏。該協議經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確認有效。
目前,該公司已如期繳納前兩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100萬元;建成投入使用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和玻璃熔窯煙氣余熱發電項目,2022年度光伏發電節約標準煤千余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約17030噸;完成選擇性催化還原廢氣超低排放提標改造項目,2022年度顆粒物、二氧化硫等廢氣減排量446.13噸,氮氧化物減排量為653.88噸。
【典型意義】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環境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是相關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環境管理制度。檢察機關針對篡改環境監測設備數據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堅持生態修復優先,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督促支持行政機關與涉案企業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引導涉案企業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有序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有效減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氣體排放,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在經濟發展中促進企業綠色轉型、在綠色轉型中實現更大發展。
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檢察院
訴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
非法占用林地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占用林地 認購碳匯 生態損害賠償
【要旨】
違法行為人非法占用林地,導致林地固碳功能受到破壞,通過補植復綠無法彌補生態環境受到侵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的,可以以認購碳匯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作為劍河縣南甲水庫和黎平縣長溪水庫的項目業主方,在修建劍河縣南甲水庫、黎平縣長溪水庫項目過程中,超出征收范圍非法占用林地。經鑒定,劍河縣南甲水庫項目非法占用林地共計72.66畝,黎平縣長溪水庫項目非法占用林地16.3215畝,造成林木蓄積量損失共85.2立方米。案發后,該公司補辦了林地占用手續,涉案工程占地范圍均獲批準。
【檢察履職情況】
2022年5月7日,貴州省黔東南州劍河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劍河縣院)在辦理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案件時發現,該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該水投公司非法占用兩縣轄區內林地,貴州省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指定劍河縣院進行管轄。劍河縣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并于次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內無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
劍河縣院通過現場勘驗、調取相關卷宗、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開展調查,查明:2020年5月,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在修建劍河縣南甲水庫項目、黎平縣長溪水庫項目過程中,超出征收范圍非法占用林地,后該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編制補植復綠方案,投入補植復綠資金34.3萬元,補植樹木4857株,播撒草種115千克,經林業部門驗收合格。但該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為,致使生態系統固碳調節服務功能損失,雖進行了補植復綠,但補種的樹木為幼樹,補植復綠周期長,固碳能力較低,造成了生態服務功能期間損失。
2022年12月29日,劍河縣院邀請人大代表、社區代表作為聽證員,辦案民警、第三方評估人員、自然資源局、林業局、涉案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人員參與,就如何最大程度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及涉案企業如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等問題進行公開聽證。經聽證一致認為,固碳能力等功能損失具有獨立的生態價值,涉案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購買碳匯方式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切實可行。經釋法說理,該水投公司表示愿意認購林業碳匯,用于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劍河縣院委托縣林業局對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固碳釋氧功能損失進行評估。根據委托,縣林業局按劍河縣2006-2016年造林碳匯項目(AR-CM-001-V01《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設計文本中碳減排量測算,黔東南州某水投公司違法占用林地造成碳匯功能損失為1423.70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造成固碳釋氧功能損失85422.24元。后劍河縣院與該水投公司達成購買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現該水投公司已自愿認購折合人民幣85422.24元的碳減排量。
劍河縣院以此為契機,與縣林業局聯合建立劍河縣司法碳匯助推鄉村振興實踐基地,推動劍河縣委出臺《關于支持檢察機關開展碳匯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為檢察辦案適用認購碳匯替代生態損害賠償提供政策支持;推動縣人民政府出臺《劍河縣林業碳匯案件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涉林碳匯案件資金可以用于造林護林,助力鄉村振興。2023年3月,劍河縣人民政府首次將包含本案在內的碳匯案件認購款13.7萬元發放給林農用于造林護林,涉碳匯林144畝。
【典型意義】
非法占用林地行為嚴重影響林木的固碳釋氧功能。為最大程度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彌補生態環境受到侵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本著當事人自愿原則,以認購碳匯的方式讓涉案企業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與行政機關開展深入溝通協作,推動完善工作機制,規范碳匯基金管理和使用,釋放“碳匯紅利”,助力鄉村振興和生態文明建設。
四川省雅安市某索道公司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國家公園 珙桐 認購碳匯
【要旨】
辦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積極探索生態系統損害修復方式,在提出補種樹木等修復方案的同時,還應綜合考慮森林資源在固碳增匯方面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以實現對受損林木資源和生態系統的雙重保護。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7日,被告單位四川雅安某索道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道公司)取得林業部門頒發的采伐許可證(可采伐雜木)后,在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范圍內開展索道相關開發建設及運營工作。2019年7月至11月間,該索道公司在建設客運、貨運索道的過程中,雇用當地村民對索道線路范圍進行清表砍伐,公司負責人林某輝明知客運索道支架旁及貨運索道線路清表范圍內的植物包括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珙桐,仍然指使當地村民砍伐所有樹木,并就地掩埋或丟棄。經鑒定,本案共造成索道項目范圍內40株珙桐被砍伐,當地森林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量化價值達94萬余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5月19日,滎經縣公安局接群眾實名舉報對龍蒼溝鎮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立案偵查。根據《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環境資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轄事宜聯席會議紀要》,滎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于2021年11月18日移送西昌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西昌鐵檢院)審查起訴。
案件辦理中,因索道公司對滎經縣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出具的涉案珙桐株數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西昌鐵檢院經審查并咨詢四川農業大學植物保護學院專家,認為珙桐系叢生植物,索道公司異議有一定道理,遂于2022年4月14日重新委托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對被伐珙桐株數進行鑒定,并與鑒定人員赴案發現場綜合評估,最終確認索道公司共造成40株珙桐被砍伐。同時發現,林某輝等人系受索道公司安排砍伐珙桐,本案為單位犯罪,遂追加索道公司為被告單位。
西昌鐵檢院審查后認為國家和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應當提起公益訴訟,經公告后,于2022年7月18日向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索道公司、負責人林某輝、民工胡某林、鄭某祥、王某全、李某康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請求法院判令索道公司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根據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本案已不具備原址補種修復的條件,需進行異地、異種修復。故要求索道公司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滎經縣蘭家山生態破壞警示林教育基地,補種胸徑12厘米的小葉楨楠51株,并按照要求管護3年,確保存活率達到80%以上,如不履行需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萬余元;并訴求該公司承擔違法行為導致的森林生態系統損害量化價值共計94萬余元。
2022年10月21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判決支持了西昌鐵檢院的全部訴訟請求,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單位索道公司罰金十萬元;林某輝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緩刑兩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千元至一千元不等。被告單位索道公司和被告人林某輝等5人當庭認罪服判,森林生態系統損害賠償款94萬余元已全部繳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該款專項用于購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15000噸。
【典型意義】
森林作為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生態系統中最大的碳庫。森林的固碳增匯功能是緩解大氣二氧化碳濃度上升和全球氣候變暖的有效途徑。大熊貓國家公園橫跨川陜甘三省,對加強大熊貓及其傘護的生物多樣性和典型生態脆弱區整體保護、打造國家重要生態屏障意義重大。案發地位于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是國內面積最大的野生珙桐連片分布地,具有重要的資源稀缺性和生物多樣性價值。清表砍伐破壞了野生珙桐原生生態系統,直接導致森林固碳功能下降。本案中,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刑事檢察、公益訴訟等職能,既依法嚴懲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又以補種樹木方式替代性修復森林資源,還探索以認購核證林業碳匯方式賠償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以司法碳匯的“剛需”,有效推動森林固碳功能修復和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落地落實。
江蘇省蘇州市
江某子、盛某賓濫伐林木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濫伐林木罪 懲罰性賠償 認購碳匯 替代性修復
【要旨】
森林資源犯罪損害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檢察機關應強化綜合履職,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以綜合森林生態受損程度、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修復方式等因素,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合理確定賠償系數。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規范運用認購林業碳匯、異地補植復綠等修復方式,維護太湖流域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姚江山生態林帶位于太湖流域。2021年12月1日至17日,被告人江某子、盛某賓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合伙從姚江山附近多名村民處購入香樟、玉蘭等樹木396棵,二人使用油鋸進行砍伐后銷售給長期從事木材經營的孟某。經鑒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積為68.6287立方米,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為148740元,其中固碳生態服務功能損害金額為7090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1年12月24日,蘇州市林業局虎丘分局將江某子、盛某賓濫伐林木線索移送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根據行刑銜接機制要求,提前介入并引導偵查,要求對被砍伐林木的樹種、數量、根徑尺寸等重要證據勘查固定。同時,濫伐林木的行為嚴重損害森林資源,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對森林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檢察機關于2022年6月24日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委托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對生態環境損害金額進行評估。鑒定機構綜合評估該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為148740元,其中固碳生態服務功能損害為7090元。
2022年11月2日,公安機關以江某子、盛某賓涉嫌濫伐林木罪、孟某涉嫌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移送審查起訴。針對被告人盛某賓提出有一周時間未參與砍伐不應承擔相應責任的辯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盛某賓與江某子合伙砍伐林木,其在離開期間未阻止江某子繼續濫伐林木,且返回后仍繼續參與濫伐,應當對全部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經釋法說理,江某子、盛某賓、孟某三人均認罪認罰。鑒于孟某系收購林木,犯罪情節相對輕微,案發后主動認購碳匯108噸,并賠償人民幣3萬元用于蘇州市生態公益修復基地碳匯林植物養護,檢察機關依法對其相對不起訴。被告人江某子、盛某賓濫伐林木行為嚴重損害太湖流域生態環境,虎丘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2月30日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控二人構成濫伐林木罪,同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二被告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而多次持續砍伐太湖周邊林木近400棵,具有破壞森林生態的故意且造成嚴重后果,結合其自愿認罪認罰、愿意修復環境,經濟賠償能力有限等情形,檢察機關提出一定系數的懲罰性賠償。
同時,檢察機關經實地勘查評估,原址已被屬地街道用于拆遷項目中樹木移植,而異地補植復綠要達到砍伐前的樹木徑級和生態服務功能需10年左右,在此期間生態固碳損失可以通過認購碳匯形式實現。2023年3月10日,經法院組織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調解,檢察機關與二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綜合考慮原址無法完全修復、當事人從事林木收購相關職業具有補植復綠的便利條件等因素,由二被告通過認購碳匯、補植復綠、勞務代償等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及懲罰性賠償費用共計18萬余元。為保證認購碳匯程序規范,檢察機關委托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協助當事人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并完成注銷。目前,二被告已在蘇州市生態資源公益修復基地(虎丘太湖片區)種植香樟等樹木,并開展勞務代償52個工時。
2023年3月31日,姑蘇區人民法院以濫伐林木罪分別判處江某子、盛某賓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三千元,均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太湖流域沿湖生態林帶屬于山水林田湖草系統,對構建流域生態安全屏障意義重大。檢察機關一體化發揮刑事和公益訴訟職能,綜合考慮濫伐林木持續時間、森林生態受損程度、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修復方式等因素,嚴格適用懲罰性賠償。檢察機關自覺融入“雙碳”國家戰略,將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量化,由當事人通過認購碳匯、補植復綠、勞務代償的方式修復受損生態,有效解決了補種樹木幼齡期固碳增匯能力缺失的問題。同時,依托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的區位優勢,委托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協助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項目,確保碳匯認購過程的合法、合規、高效、透明,為實現“雙碳”國家戰略和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提供檢察助力。
山東省榮成市張某等14人
非法捕撈水產品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海草種植 海洋漁業資源恢復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時,應充分發揮“刑事打擊+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修復”檢察職能,在打擊犯罪同時,深入推進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在增殖放流不足以修復海洋生態和保護海洋生物多樣化的基礎上,經科學論證可探索使用海草種植作為補充替代性修復方式,發揮海草“固碳釋氧”的天然優勢,改善近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至30日期間,被告人張某、畢某衛等10人違反山東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在禁漁期內駕駛兩艘三無漁船到我國黃海海域81海區4次捕撈良魚、刀魚等重約20700斤,后銷售獲利共計293800元。其中,5月30日17時許,張某臨時聯系劉某、許某松等4人幫忙轉運非法捕撈漁獲物途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并在畢某衛箱式貨車上查獲6120斤新鮮良魚,后進行了拍賣,經價格認定價值110160元。
【檢察履職情況】
榮成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偵查,8月17日以張某、王某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請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榮成市檢察院)批準逮捕,8月24日榮成市檢察院以無社會危險性對張某、王某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9月29日,榮成市公安局以張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畢某衛、劉某等9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榮成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破壞海洋漁業資源,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11月24日,榮成市檢察院刑檢部門將線索移送公益訴訟部門立案調查,同時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認定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畢某衛等5人與張某等人在休漁前商定漁獲物的轉卸和出售事宜,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共犯,而劉某等4人系張某非法捕撈后臨時聯系轉卸、收購,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2023年1月19日,榮成市檢察院以張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以劉某等4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榮成市法院提起公訴。張某等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2023年2月1日,對于本案造成海洋漁業資源損害情況,榮成市檢察院委托山東大學教授出具專家意見。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非法捕撈案件損害評估及修復辦法等規定,專家提出采用增殖放流或者海草種植方式進行海洋漁業資源恢復或者賠償修復費用1060979.2元。針對專家意見,榮成市檢察院走訪了海洋漁業部門,了解到增殖放流方式存在魚苗種類單一、易損傷等問題,通過查詢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相關規定,確定可以通過棲息地修復等方式對水生生物資源進行修復,遂組織專家咨詢會對海草床生態修復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作研究論證。專家論證認為,種植海草有利于提升近海生態系統健康水平和服務功能,具有養護魚類生長環境、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發展的優勢,同時具有較高的固碳能力,是重要的“藍碳”生態系統。鰻草是溫帶優勢海草種類和最主要的海草床生態修復物種,適宜威海近海海域種植。
2023年2月15日,榮成市檢察院依法對張某等10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等人采用增殖放流或者海草種植的方法進行海洋漁業資源修復,如不能修復,賠償修復費用1060979.2元,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023年4月18日,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承擔修復責任;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3人罰金二萬元;因許某松死亡終止審理。
判決后,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現張某等10人已與鰻草種植試點單位榮成某集團簽訂了委托鰻草種植協議,并著手種植鰻草。
【典型意義】
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破壞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造成漁業資源的流失,還會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環境良性、可持續發展。為有效打擊犯罪,檢察機關全面審查證據,根據事前是否存在通謀,準確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確保罰當其罪。在辦案中強化內部監督線索移送,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既發揮了刑事檢察打擊犯罪職能,又促使行為人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在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時,在傳統增殖放流修復方式基礎上根據實際調研,探索創新海草種植修復方式,以達到養護魚類生長環境,更好修復海洋生態的目的。檢察機關結合本地海域特色,通過充分論證引導行為人采取增殖放流或海草種植方式修復近海生態環境,有效發揮海草固碳釋氧能力和資源養護優勢,遏制海草床退化,保護生物多樣性,融入碳達峰碳中和國家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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