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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29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9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發布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據了解,此次發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賄、巨額行賄、向多人行賄;有的系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有的系在執法司法、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行賄;有的系為獲取國家礦產資源實施重大商業賄賂;有的系妄圖通過行賄逃避法律追究,充分體現了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和《意見》明確的查處行賄犯罪的工作重點。
該批典型案例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嚴肅懲處行賄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受賄案件過程中,對相關行賄行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移送檢察機關的堅決予以移送;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審查等工作中與紀檢監察機關協調聯動、緊密配合,并通過制發建議書等方式加強源頭治理。在依法嚴肅懲處行賄人的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還依法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對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最大程度予以追繳,對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建議相關單位予以糾正,絕不允許行賄人通過行賄犯罪獲得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充分認識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大政治意義;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標本兼治、系統治理,提高懲治行賄的綜合效能;堅持統籌協調,加強協作配合,形成懲治行賄的工作合力;堅持分類施策、突出重點,實事求是、寬嚴相濟,不斷提升打擊行賄的精準性、有效性,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
陳某某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指定管轄 掃黑除惡
【要旨】
對行賄犯罪與涉黑犯罪相交織,通過行賄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保護傘”的,要堅決予以嚴懲。對于一人犯數罪等關聯犯罪案件,分別由不同地方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調查、偵查后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統籌起訴、審判管轄。經審查起訴,擬改變罪名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8年9月出生,漢族,東某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一)行賄罪。2008年至2018年,陳某某多次給予時任某市某鎮鎮長陳某軍(已判決)、某市某鎮黨委書記陳某陣(已判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黎某某(已判決)財物折合共計458.35萬余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以幫助其在承攬工程項目、違規流轉土地及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逃避刑事處罰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2008年至2019年,陳某某多次給予時任某市黨委主要領導的司機麥某(已判決)財物折合共計458.57萬余元。陳某某在麥某的幫助下,利用某市黨委主要領導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并通過某縣發展改革委主任許某等人職務上的行為,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10年至2011年,陳某某多次給予時任某市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熊某某(已判決)錢款共計200萬元,以幫助其實際控制的東某實業有限公司在辦理土地經營權流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
陳某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犯罪(具體事實略),經??谑泄簿謧刹榻K結移送審查起訴,??谑腥嗣駲z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1日,??谑兄屑壢嗣穹ㄔ阂粚徟刑庩惸衬乘佬?,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某某涉嫌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由海南省三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三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于10月22日將本案移送??谑腥嗣駲z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17日,??谑腥嗣駲z察院以陳某某涉嫌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提起公訴。2021年7月26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九十萬元;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二百三十萬元。與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陳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依法辦理互涉案件司法管轄,統籌做好主案和關聯案件審查起訴工作。本案中,陳某某犯罪性質惡劣、影響重大,且一人犯數罪,分別由不同地方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調查、偵查,且辦案時間、階段存在不同。為保證案件銜接順暢,監察機關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工作,強化對全案的統籌指導,就案件調查、偵查工作進度及司法管轄等事項及時與檢察機關溝通。在陳某某涉黑、故意傷害等犯罪案件已由??谑腥嗣駲z察院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及時商請審判機關將陳某某涉嫌行賄犯罪一并指定??谑兴痉C關管轄,以利于查明全案事實及此罪與彼罪的關聯問題,確保總體把握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
(二)審查起訴過程中強化監檢配合,補充完善證據,準確認定罪名。監察機關以陳某某涉嫌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行賄罪中,陳某某向麥某行賄的犯罪事實定性可能不準確,向監察機關提出意見。監察機關經補證,查明麥某是時任某市主要領導的專職司機,系與國家機關簽訂勞務合同的聘用人員,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職責也不屬于從事公務;其主要利用與領導的密切關系以及領導司機的特殊身份,直接或通過該領導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打招呼,幫助陳某某在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面獲取不正當利益。檢察機關經與監察機關溝通,認定為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起訴后得到審判機關判決的確認。
(三)綜合全案犯罪情節,依法提出從嚴懲處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綜合考慮陳某某行賄類犯罪與涉黑犯罪之間的關系,認為其行賄行為謀取的利益,既有為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謀取經濟來源,也有幫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逃避法律追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等情形,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予以嚴懲,依法向審判機關精準提出量刑建議,并獲審判機關判決支持,取得良好辦案效果。
【典型意義】
(一)辦理行賄案件和關聯案件過程中,應當統籌確定司法管轄。對于一人犯數罪等關聯犯罪案件,由不同地方的監察機關、偵查機關分別調查、偵查的,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從保證整體辦案效果出發,統籌提出司法管轄的意見,由檢察機關及時商請人民法院辦理。一般應當堅持隨主案確定管轄的原則,由受理主案的司法機關一并管轄關聯案件,確保案件統一認定、妥善處理。
(二)應當注重審查不同類型行賄犯罪的區別,檢察機關擬改變定性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處理。對涉嫌行賄犯罪的,檢察機關應當注意審查受賄人主體身份、職責范圍、涉案人關系等方面證據,依法準確認定罪名。對于受賄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的行賄罪,應根據其實際身份及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符合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分別認定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在審查起訴中,檢察機關發現監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認定的罪名可能定性不準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準確認定罪名。
(三)辦理行賄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對行賄犯罪與涉黑犯罪相交織,通過行賄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保護傘”的,要堅決予以嚴懲。檢察機關應綜合考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性質、所涉領域、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等情況,依法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郭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礦產資源領域 “家族式”腐敗 寬嚴相濟
【要旨】
礦產資源領域資金密集、利潤巨大,行政審批環節多、權力集中,是行賄受賄易發多發重點領域,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對礦產資源領域行賄受賄犯罪的查辦。對于嚴重破壞政治生態、經濟生態的“家族式”腐敗,必須堅決予以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2月出生,漢族,某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為在礦山工程承攬、收購公司股份、礦山經營等過程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時任某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副局長、某地礦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礦公司)董事長、某省有色地質局局長等職務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決)房產、車輛及現金等財物折合共計2832.74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2012年,郭某某為感謝擔任地礦公司財務總監的鄧某某(已判決)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公司注冊、收購地礦公司股份、入股并經營某礦業公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多次給予鄧某某財物折合共計1721.8萬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為感謝擔任某云礦金業公司總經理的和某某(已判決)在收購礦山和礦山經營開發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幫助,先后多次給予和某某現金共計973萬元。
綜上,郭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5527.54萬元。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于2018年12月26日移送江川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2月22日,江川區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某涉嫌行賄罪向江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5日,江川區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決宣告后,郭某某提出上訴。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1年12月24日,江川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郭某某構成行賄罪,因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郭某某未再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仔細研判犯罪主體,準確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郭某某是在經營某礦業公司時向其兄郭某生及鄧某某等人行賄,案件性質認定上存在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的分歧。檢察機關經認真審查案件證據,并與監察機關充分溝通后,認為郭某某實施行賄的主觀故意系其本人產生,沒有通過集體討論等方式形成單位意見,是郭某某個人意志的體現。同時,用于行賄的資金全部來自公司所得利潤分配給郭某某個人所有的錢款,并未使用公司款項,也未經過公司財務管理系統,且行賄所得利益歸屬其個人。綜合全案證據,檢察機關依法以郭某某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確認。
(二)全面審查認定事實,依法嚴懲行賄行為。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全面梳理、核實犯罪事實,依法認定行賄受賄雙方內外勾結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經過逐項梳理郭某某行賄犯罪事實,發現其利用郭某生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獲取郭某生及其他公職人員的幫助并進行利益輸送,在收購和經營國有礦產資源過程中獲取高額利潤,導致4800余萬元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影響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秩序。由于行賄對象涉及多個國家機關和國有礦產企業的公職人員,行賄次數多、時間跨度長,行賄財物除了貨幣外,還有房產、商鋪、車輛等巨額財物,加之行賄受賄雙方利用親情關系,采用代為持有等較為隱蔽的手段收受財物,給事實的認定帶來較大困難。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工作會商機制,加強協商研判,認定他人代持的房產、車輛等涉案財物應當計入行賄數額。如郭某某的妻子代為持有的價值220萬余元的別墅和商鋪、落戶在郭某生女婿名下的價值100余萬元的車輛均被依法認定為賄賂所得,并最終被法院判決所確認。
(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本案行賄數額高達5527.54萬元,且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賄、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情況,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但郭某某在調查期間認罪態度較好且有積極悔罪表現,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向郭某生行賄2152.49萬元的事實,供述始終穩定,積極協助監察機關追繳涉案款物,對與本案相關的其他系列案件順利查辦起到關鍵性作用。其還在調查期間主動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準確認定案件性質、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多次向郭某某詳細說明認定罪名和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充分釋法說理,郭某某愿意認罪認罰,并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依法建議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郭某某認罪服法。
【典型意義】
(一)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查辦力度。國有企業尤其是礦產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及資金量大,專業性強,監管難度較大。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緊盯重點領域,加大辦案力度。辦理礦產資源領域行賄受賄案件時,要積極爭取自然資源、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監察機關在辦案中遇到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可以向行政機關進行咨詢,聽取檢察機關意見或者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也可以組織進行研究論證,共同形成打擊行賄犯罪的合力。
(二)準確把握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分,從意志體現及利益歸屬兩方面依法予以認定。對于公司、企業主管人員或實際控制人行賄的,應當結合單位性質、組織管理機制、資金來源、犯罪收益歸屬等進行綜合判斷,準確區分認定行賄罪及單位行賄罪。行賄罪的犯罪故意產生于行賄人自身,而非來源于單位意志,行賄所得利益亦歸屬于行賄人個人;單位行賄罪是出于單位意志,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歸屬于單位。對于以單位名義行賄,而利益歸個人所有的,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三)斬斷腐敗問題利益鏈,依法懲治“家族式”腐敗?!凹易迨健备瘮∽靼甘侄屋^為隱蔽,依仗領導干部的權力和影響力,以親情為鏈條,通過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生態,危害極大。針對“家族式”腐敗的特點,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大調查、審查力度,重點關注親屬間的資金流向、財產狀況、關聯企業等情況,全面分析腐敗問題背后的利益鏈,深挖建立在親情關系基礎上權錢交易行為或者問題線索,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制腐敗的良好風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馬某某、徐某某等九人系列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交通執法 洗錢 立案監督 監檢配合 溯源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受賄案件時,發現行賄犯罪人線索,應當向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對監察機關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洗錢等刑事犯罪線索,檢察機關應履行立案監督職責,促使公安機關及時依法立案偵查。對案件暴露出的相關單位廉政、履職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系從事汽車維修、高速公路停車場運營、車輛年審服務等業務的社會人員。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別多次請托某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某大隊交通民警劉某(已判決),由劉某利用負責查處車輛違法的職務便利,對其大隊查處的違法車輛予以放行,幫助違法人員逃避處罰。為感謝劉某的幫助,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分別向劉某行賄3.58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至15.34萬元不等。
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3月30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監察委員會陸續將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以涉嫌行賄罪移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歷下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提起公訴之后,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全部采納量刑建議,于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8日,分別以行賄罪判處馬某某、徐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分別并處罰金十萬元。判決均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準確把握案件定性,嚴厲打擊交通執法領域行賄犯罪。監察機關對劉某受賄案立案調查時,就案件定性、取證方向等聽取檢察機關意見。檢察機關認為,劉某涉嫌受賄罪,同時基于案件存在的每筆行賄數額僅有幾千元,而對應的貨車司機及車主數量眾多,與受賄人劉某無直接接觸,范圍遍布全國,放行后不再與相關人員進行聯系等具體情況,分析提出可以將馬某某、徐某某等人確定為行賄人的調查方向。監察機關根據馬某某、徐某某等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直接給付劉某錢款,累計數額較高的具體事實,考慮到此類交通執法領域“黑中介”“車蟲”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打擊,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本案9名涉案“黑中介”全部以行賄罪立案調查。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加強溝通配合,明確將轉賬記錄、交易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及行賄人供述與辯解、相關貨車司機的證言等作為重點取證內容,為深入調查指明方向。
(二)移送洗錢犯罪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中,證人陳某雷應劉某要求,曾辦理一張銀行卡供劉某用于收取賄賂款。劉某在被調查期間,為掩飾收受賄賂行為,安排陳某雷將卡內贓款46萬元取現轉移,并將賬戶銷戶。經審查,陳某雷明知劉某為規避組織調查,銀行卡內款項可能系受賄所得,仍實施上述行為,涉嫌洗錢犯罪。監察機關履行互涉案件組織協調職責,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陳某雷最終被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三)強化溯源治理,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為積極服務保障中心大局,從源頭上減少該類犯罪,檢察機關向某市高速交警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高速交警部門強化廉政教育、完善執法權監督制約機制。該市高速交警部門立即開展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糾工作,專門邀請辦案檢察官在全市交警系統中層培訓班開展專題授課,并對漠視群眾利益、亂作為的交警進行調離,對發現的曾有亂收費行為的交警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一)加大行賄案件查處力度,對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零容忍。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打擊受賄犯罪的同時,要積極能動履職,重視依法查辦行賄犯罪。對多次行賄、向執法司法人員行賄的,依法加大懲處力度,斬斷各種形式的行賄受賄鏈條,凈化執法司法環境。
(二)強化“雙查”意識,同步審查洗錢犯罪線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調查、審查賄賂案件時,要注重調取審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性質及去向的相關證據,如資金的轉賬、交易記錄等,注意分析發現洗錢犯罪線索,并做好線索的移送和跟蹤監督工作,更加有力地懲治犯罪。
(三)注重發揮源頭治理作用,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根據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從多發、頻發案件中發現深層次原因,可以通過制發監察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的方式,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加強廉政教育和建章立制工作,并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廉政宣講,有效推進執法環境改善。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張某、陸某行賄案
【關鍵詞】
行賄 追贓挽損 財產刑運用 糾正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 能動履職
【要旨】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的精神,強化協作配合,提高線索處置效率。加大對行賄犯罪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力度及財產刑的運用,糾正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積極能動履職、延伸職能,共同做好督促涉案單位整改落實工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女,1962年2月出生,漢族,退休職工。
被告人陸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漢族,某職業技術培訓中心員工。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某、陸某分別向擔任某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人才服務考核評價中心(以下簡稱考評中心)信息網絡管理員的江某(已判決)請托,由江某利用其負責整理、報送本市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考試)成績數據的職務便利,私自將張某提供的278名、陸某提供的236名人員信息添加至其報送的數據中,并虛構考試合格成績,幫助上述共計514人在未參加考試的情況下,獲得三類人員考試合格成績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張某先后52次給予江某共計32.89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陸某先后57次給予江某共計29.75萬元,張某從中獲利18.48萬元,陸某從中獲利4.12萬元。
張某、陸某行賄案分別由上海市黃浦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以行賄罪分別對張某、陸某提起公訴。同年10月25日,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張某、陸某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全面履行職責,從嚴查處行賄人員。本案系監察機關在辦理江某受賄案時,發現張某、陸某存在重大行賄犯罪嫌疑并立案調查。經監察機關查明,張某、陸某的行賄對象系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次數多、時間跨度較長且請托內容涉及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領域,行賄行為危害性大,屬于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點對象。行賄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也損害了相關資格考試的權威性、公平性,加之涉案人數眾多、涉及建設工地數量眾多,給建筑工程安全帶來潛在危害。
(二)加強監檢配合,充分發揮銜接機制對案件處置的作用。監察機關依托監檢聯席會議機制,加強與檢察機關協調聯動,通過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重大問題會商,加強工作銜接配合。同時,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積極履行追贓挽損職責,追繳本案行賄人因行賄犯罪獲取的不正當利益。對于財產性利益,監察機關綜合運用訊問、查詢、調取、凍結、搜查等措施,對行賄人獲利情況進行準確認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行賄人主動退繳行賄所得財產性利益;對于非財產性利益,針對本案中考生未參加考試即獲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這一情況,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督促考評中心及時糾正。鑒于對行賄人立案調查期間,大部分人員的合格證書已近失效期,經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督促相關人員必須盡快重新參加繼續教育并考試,如未重新參加繼續教育或考試成績不合格,先前發放的證書予以作廢。
(三)積極做好釋法說理,全面提升執法工作效果。行賄人張某在監察機關調查江某受賄犯罪問題時,能夠主動配合工作,但在對其本人的問題進行調查時,存有抵觸情緒。辦案人員貫通紀法情理,加強對行賄人普法宣傳和教育,細致做好釋法說理與心理疏導工作,促使行賄人轉化認識。同時未對其采取留置措施,一步步為其“解心結”,最終張某認罪悔罪并表示愿意退繳非法所得。
(四)強化警示教育,以案促改,提升反腐敗綜治效能。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組織市住建委、駐市建設交通工作黨委紀檢監察組的30余名工作人員參加張某、陸某行賄案庭審旁聽,開展廉政主題庭審教育活動。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還赴涉案單位考評中心走訪調研,向考評中心制發檢察建議并公開宣告,明確指出考試數據管理、考風考紀要求、考務人員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升級技術系統、建立失信懲戒黑名單、建設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等建議??荚u中心積極整改,重新建立了一套更為完善透明的考務工作制度、啟用改進后的新機考軟件和管理系統、采用非對稱加密數據校驗法報送數據,構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領域考務工作的廉政制度防火墻與信息技術安全網。
【典型意義】
(一)強化對重點領域行賄犯罪的審查意識,提高查辦行賄案件的能力。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在辦理受賄案件中注重梳理行賄犯罪線索,提高對行賄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證據審查判斷運用能力,加大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同時持續強化監檢協作配合,暢通移送線索渠道,形成懲治行賄犯罪工作合力。特別是針對關鍵領域行賄受賄犯罪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的線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予以會商研判、加快線索移送、提高立案效率,形成對重點領域犯罪的嚴查快打態勢。
(二)加大追贓挽損及財產刑的運用,最大程度消除行賄造成的不良后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要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敦促行賄人退繳通過行賄行為獲取的財產性利益,最大程度挽回損失。檢察機關要依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行賄人自愿認罪認罰,結合行賄事實、情節、金額、獲取不正當利益情況及認罪悔罪態度、退繳贓款贓物等情況,提出精準量刑建議并注重財產刑的運用。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非財產性利益,督促相關單位依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消除行賄行為產生的負面影響。
(三)強化能動履職,增強社會治理效能。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腐敗行為背后存在制度漏洞與管理隱患的,可以通過制發監察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方式,積極督促相關單位或有關部門以案促改、建章立制,從制度層面查缺補漏,鏟除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滋生的土壤,實現對重點領域腐敗問題的源頭治理。注重開展多樣化的警示教育,以案釋法,加強宣傳,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以一案警示一方。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陸某某受賄、行賄案
【關鍵詞】
受賄行賄一起查 監檢協作 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認罪認罰
【要旨】
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在查辦、提前介入受賄等案件過程中深挖行賄線索并補強相關證據,依法追訴。對以行賄手段獲取立功線索導致原生效裁判錯誤的,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強化釋法說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到罰當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陸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漢族,原系某省某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兼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陸某某在擔任某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4.82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13年6月14日,陸某某到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并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10月8日,陸某某告知公安機關另案逃犯張某某行蹤,后張某某被抓獲。10月17日,縉云縣人民檢察院以陸某某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2014年10月20日,縉云縣人民法院判決陸某某犯受賄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現,免予刑事處罰;追繳陸某某違法所得4.82萬元,上繳國庫。判決作出后,陸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2019年8月,縉云縣監察委員會、縉云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某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輔警王某某案件時,發現陸某某有行賄行為。經查,2013年8月,陸某某請托王某某(已判決)幫忙找立功線索,并許諾事后感謝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陸某某從王某某處得知另案逃犯張某某行蹤,遂向公安機關“報案”。事后,陸某某通過第三人送給王某某20萬元,王某某予以收受。鑒于此前法院判決認定陸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現系其通過行賄手段獲取,導致原生效裁判錯誤,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縉云縣人民檢察院就陸某某受賄案提請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抗訴。9月5日,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9月24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縉云縣人民法院再審。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縉云縣監察委員會以陸某某涉嫌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9月29日,縉云縣人民檢察院以陸某某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12月25日,縉云縣人民法院以陸某某犯受賄罪作出再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追繳陸某某違法所得4.82萬元。12月30日,縉云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陸某某拘役六個月;與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判決作出后,陸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監察、檢察履職情況】
(一)對關聯案件提前介入,聯合補證后提出抗訴。監察機關在查辦王某某受賄、濫用職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一案過程中,發現陸某某曾為找立功線索向王某某行賄20萬元。經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王某某一案。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共同商討后認為,陸某某涉嫌行賄罪,陸某某原受賄案的免刑判決可能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檢察機關經向原案承辦人了解詳情、調取原案卷宗材料,發現原案關于陸某某如何得知逃犯張某某位置信息等證據比較單薄。監察機關深入調查取證,補充鄭某某等人的證言、相關人員的通話記錄等書證,印證了王某某的供述,也證實了陸某某賄買立功線索的事實經過,查明陸某某系“假立功”。檢察機關遂向上級檢察機關提請抗訴,上級檢察機關據此向其同級審判機關提出抗訴。
(二)加強監檢協作,明確調查取證方向。陸某某涉嫌行賄罪,系原案的漏罪,在檢察機關對陸某某受賄案抗訴的同時,監察機關對陸某某行賄一案全面深入調查。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商討后共同認為,陸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以達到減輕罪責的目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終結后,監察機關將陸某某行賄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定陸某某以20萬元向王某某賄買立功線索構成行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三)監檢協同補強證據,庭前消除控辯爭議。行賄案審查起訴期間,陸某某辯稱20萬元系被王某某脅迫交付,拒絕認罪。辯護律師提出陸某某系被勒索,不屬于行賄,且陸某某對抓獲張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針對陸某某的辯解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監察機關依法補充施某某等證人的證言、通話記錄、抓獲張某某經過的說明等證據材料。庭前,檢察機關依據相關證據,就事實認定、量刑建議與辯護律師進行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得到辯護律師的認同,為進一步做好認罪認罰工作夯實基礎。
(四)加強釋法說理,促使態度轉變。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陸某某仍存在強烈抵觸心理。為促使陸某某認罪認罰,辦案人員主動對接其所在單位,與其單位領導共同做陸某某的教育轉化工作;通過辯護律師向陸某某講明認罪認罰的意義,促使陸某某轉化認識。經過多次釋法說理,陸某某態度發生轉變,愿意認罪認罰,并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綜合考量案情和陸某某認罪認罰情況,經與監察機關協商一致,建議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一審判決后陸某某未上訴。
【典型意義】
(一)破除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舊有觀念,做到受賄行賄一起查。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切實貫徹《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破除打擊行賄不利于行賄人配合取證、影響查辦受賄案件的片面觀念,對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擾亂案件正常辦理、妨害司法公正的,予以重點查處,從嚴懲治。對因行賄行為獲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決不能讓行賄人因行賄行為而獲益。
(二)加強監檢協作,增強打擊行賄犯罪合力。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積極擔當作為,善于抓住細節,加強關聯案件比對,及時發現、深入挖掘行賄受賄案件背后的問題,依法立案查處、補充起訴、提出抗訴。在提前介入及后續處理階段,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工作銜接。就行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大問題,要加強會商溝通,夯實案件事實、證據基礎,確保辦案質量。
(三)堅持寬嚴相濟,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檢察機關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意見,充分釋法說理,做好說服教育工作。積極向監察機關反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情況,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到每一個刑事案件辦理中,促進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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